食安案鉴(第1期)▏从食堂供货商被罚看进货查验的必要性

2025-09-01 06:15:18 68

  对企业而言,合规经营是生存根基,每一起食品安全处罚案件,都是最鲜活的“风险警示教材”。为帮助企业筑牢食安合规防线,远离经营风险,特打造【食安案鉴】系列专题栏目!

 

  每期聚焦近期热点食品安全事件,设置三大实用板块,让合规学习更高效:

  【案件速览】用精炼文字梳理案件核心脉络,快速掌握违法事实、处罚结果等关键信息。

  【违规拆解】结合食品安全法规条文,精准拆解案件中的违规要点,帮您清晰弄懂“错在哪、为何会被处罚”。

  【合规锦囊】提炼可直接落地的实操建议,明确经营中的红线禁区、需规范的关键流程,以及可提前防控的风险点,让合规要求真正融入企业日常运营。

 

  食安案鉴(第1期)

  案件速览

  涉事企业为江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两次抽检中均被查出问题:

  2025年6月:抽检发现其销售的青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这批青椒共25.5千克,于4月16日从抚州某农贸市场购进,当日全部销往当地一所中学。

  2025年7月:抽检再次发现其销售的红辣椒中,噻虫胺项目同样超标。这批红辣椒共5千克,于6月7日从同一市场购进,当日也全部销往同一所中学。

  由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批次的青椒、红辣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进货凭证及产品检验报告且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最终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7.77元并处以人民币32000元罚款。

  

  违规拆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等法律法规。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款第三项: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四款: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案件比对

  在全国市场监管领域,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正成为免罚与重罚的关键分界线。

  就在江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重罚的同时,九江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截然相反的案例。2025年3月,九江某果蔬店销售的“小米椒”被检出毒死蜱超标。但在调查中,店主提供了完整的供货商资质文件和进货票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最终,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规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

  2025年2月,石家庄市某超市销售的“太空青椒”检出噻虫胺残留超标,但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快检合格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最终免予处罚。该局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商户体现监管温度。(来源: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网)

  

  合规锦囊

  为何会被重罚?除了农残超标,企业的“进货查验缺位”是重要原因。

  食品经营者如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确保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经营者自身权益的需要。食品经营者如不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的食品,出现问题后该食品经营者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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