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资讯周刊(10月16日-10月22日)

2025-10-24 06:31:24 103

  监管资讯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中坎地沙坦酯、拉西地平、阿齐沙坦的测定》等6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5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食品中坎地沙坦酯、拉西地平、阿齐沙坦的测定》等6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名称和编号如下:
  食品中坎地沙坦酯、拉西地平、阿齐沙坦的测定(BJS 202501)
  食品中普萘洛尔等25种β-受体阻滞剂类化合物的测定(BJS 202502)
  小麦粉及其制品和小麦粉添加剂中乙酰氧肟酸的测定(BJS 202503)
  食品中酚丁、双丙酚丁、双酚沙丁、双酚沙丁醋酸酯和酚丁双环丙甲酸酯的测定(BJS 202504)
  调味品、豆制品、肉制品等食品中红2G、二甲基黄、二乙基黄的测定(BJS 202505)
  食品中碱性橙2等6种染料的测定(BJS 202506)
  6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www.samr.gov.cn/spcjs/bcjyff/)公开,供查询和下载。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的公告

  为了严格规范蛋制品生产许可,加强蛋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

  《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于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5条,对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发展促进、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条例》立法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二)制定《条例》是进一步提升我省检验检测监管水平的迫切需要。(三)制定《条例》是推动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条例》主要内容:(一)明确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职责。(二)明晰检验检测主体从业要求。(三)规范检验检测活动。(四)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五)创新检验检测监管方式。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130号)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厘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健全“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机制,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坚持持续抓、从严抓,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山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针对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了7个方面、26项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一)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方面(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与监管协同方面(三)食品贮存、运输、寄递环节监管方面(四)网络食品经营监管方面(五)餐饮服务协同监管方面(六)进口食品监管协作方面(七)强化组织保障。


  5.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建立食盐储备是应对各类食盐供应突发事件、保障食盐供给的有效手段。我省于2017年建立省级政府食盐储备,截止目前已开展三轮(每轮三年)储备工作,对保障全省食盐供应安全、规范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一轮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将于2026年初正式启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保持政策连续性,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原《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黑工信盐业联规〔2022〕14号)进行了必要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储备制度。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的《办法》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储备动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附则,具体条款由原来的23条细化调整为现在的25条。对原办法修改较大的部分主要包括:一是增加“储备食盐布局”内容。此调整旨在确保食盐储备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省内具备资质的定点批发企业均可公开、公平、公正参与。二是完善“承储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内容。梳理完善承储企业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为下一步确定储备食盐承储企业招标采购和签订承储合同提供政策依据。三是调整“储备动用”储备食盐应急调用的程序。四是细化了监督管理中违反规定的罚则,明确了严格储备食盐管理的要求。五是删减了第二章第五条承储企业承担的职责。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走私冻品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商规〔2025〕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做好走私冻品处置工作,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乌鲁木齐海关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走私冻品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治区商务厅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走私冻品处置管理办法(暂行)》(新商规〔2020〕1号)同时废止。


  7.一图读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25)修订前后对照表

  10月21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25)修订前后对照表,将2025版和2013版标准全文进行了详细的对比。


  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实际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通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yjgyc 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邮编:100088),信封上请注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


  低钠盐行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金8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大低钠盐普及推广力度的建议
  10月16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潘轶斌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低钠盐普及推广力度的建议》(金80号)进行了答复。关于“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低钠盐的正确认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生产和销售低钠盐。”、“加强科学研究,发挥低钠盐应有作用。”3条诉求,分别从相关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答复。

 

  【小贴士】低钠盐选购小贴士


  食用盐包括普通食用盐、低钠食用盐、风味食用盐、特殊工艺食用盐。低钠食用盐是指以食用盐、食品添加剂氯化钾为原料加工的低钠盐,或者以天然卤水为原料,通过蒸发结晶形成的主成分为氯化钠和氯化钾的天然结晶低钠盐。


  低钠食用盐常见执行标准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21-2015)、《绿色食品食用盐》(NY/T 1040-2021)、《食用盐》(GB/T 5461-2016)、《低钠盐》(QB/T 2019-2020)。


  食盐中添加氯化钾加工形成的低钠盐,有“减钠不减咸”之称,容易被消费者接受。但低钠盐有其特定的适用群体对象,并不适合所有消费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21-2015)中明确指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


  消费者选购低钠盐时,一看产品名称:包装上应明确标示“低钠盐”或“低钠食用盐”。二看配料表: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三看执行标准:GB 2721是食用盐的基础标准,QB/T 2019是低钠盐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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