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241号(关于防止新加坡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新加坡发生新城疫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新加坡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新加坡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新加坡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新加坡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2025年12月5日
2.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42号(关于进口俄罗斯绿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关于俄罗斯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绿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绿豆(Vigna radiata),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和加工,输往中国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绿豆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俄罗斯联邦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绿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经俄方考核批准,由俄方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绿豆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2.灰豆象Callosobruchus phaseoli
3.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4.菜豆细菌性萎蔫病菌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flaccumfaciens
5.菜豆晕疫病菌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phaseolicola
6.豌豆脚腐病菌Didymella pinodella
7.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俄方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要求,在种植和仓储区域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并根据中方需要提交监测报告。
2.俄方应监督绿豆的种植、收获、加工、仓储、运输和出口过程,确保其具备完整的可追溯体系。俄方应督促企业对输华绿豆实施严格的筛选除杂,确保不带畸形、破碎、病变粒以及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
3.俄方在绿豆上发现新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输华绿豆应使用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是全新、清洁、透气的材料。每个包装应以清晰的中文和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is for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以及产品名称、产地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等信息。直接销售的预包装绿豆的包装及标签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包装及标签管理规定(GB 7718)。以上内容应采用标签形式粘贴于包装上。
(三)产品要求。
输华绿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活体昆虫、杂草种子、其他谷物或植物残体和砂砾等异物。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俄方应对输华绿豆实施植物检疫监督及质量安全监测,对符合要求的绿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This lot of mung beans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Federal Service for Veterinary and Phytosanitary Surveillance(the Russian Federation)on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mung beans exported from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nd this lot does not contain pests of quarantine importance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绿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还应注明该批货物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以及集装箱号等运输工具编号。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检疫处理,植物检疫证书中应注明处理方法、时间、温度和药剂等信息。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条对输华绿豆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俄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直至俄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9日
3.关于对《年份梅酒》、《原果原酿青梅酒》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专家:
近期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牵头制订了《年份梅酒》、《原果原酿青梅酒》团体标准。工作启动后,起草工作组按照标准制订工作程序,组织完成了《年份梅酒》、《原果原酿青梅酒》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9日–2026年1月8日。
请按照附件征求意见表格式填写修改意见,于2026年1月8日前反馈至我会邮箱:cnfia vip.163.com。
4.关于对《年份二锅头酒》团体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专家:
近期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牵头制订了《年份二锅头酒》团体标准。工作启动后,起草工作组按照标准制订工作程序,组织完成了《年份二锅头酒》团体标准的修订稿(见附件)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9日–2026年1月8日。
请按照附件征求意见表格式填写修改意见,于2026年1月8日前反馈至我会邮箱:cnfia vip.163.com。
5.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网络食品交易仓储与提货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现将《上海市网络食品交易仓储与提货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宣传指导,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仓储和提货服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6.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44号(关于进口老挝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老方)有关老挝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鲜食榴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老挝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榴莲(学名Durio zibethinus Murray,英文名Durian,以下简称榴莲)。
三、允许的产地
老挝榴莲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榴莲的果园、包装厂须经老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由老方向中方提供注册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2.榴莲果核夜蛾Mudaria luteileprosa
3.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
4.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5.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老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坏果、落果和烂果等;并应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老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榴莲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老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4.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中方要求予以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使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5.针对番石榴果实蝇,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使用诱捕器开展实蝇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一旦监测到实蝇,须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禁止出口。
6.针对榴莲果核夜蛾,输华果园应在整个生长期定期开展监测,重点检查果实表面是否有虫孔,如有虫孔,应及时采取剖果检查虫卵、幼虫及为害情况。此外,还需在果园内采用灯诱、性信息素诱捕等方式进行有害生物监测。一旦发现榴莲果核夜蛾,应立即采取适当的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进行根除。
7.针对杰克贝尔氏粉蚧、南洋臀纹粉蚧和大洋臀纹粉蚧等有害生物,从榴莲开花期至收获期,果园每两周进行一次监测,检查果实、茎、枝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发生。除视觉检查外,还应该在枝条、茎杆处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法监测有害生物,一旦发现应进行有效防治。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榴莲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老方或其授权官员监管下进行。
2.输华榴莲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榴莲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输华榴莲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并采用高压气枪或水枪吹喷和刷洗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榴莲外表进行手工擦拭,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介壳虫、虫卵、病原孢子等。此外,如有必要应在包装厂内进行杀虫处理。
5.包装过程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6.包装好的榴莲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7.装有输华榴莲的集装箱在装箱时必须检查并确保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8.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榴莲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包括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生产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榴莲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省、市、区)、出口国家、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老方应按照每批输华榴莲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若两年内未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枝叶、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老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并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老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12)出具
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Durian from Lao PDR to China,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老挝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榴莲输华贸易开始前,老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榴莲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榴莲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榴莲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公告要求对进口榴莲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老挝新发生的其他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果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2日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制度,针对当前广告市场反映比较集中的利用在广告中引用第三方报告,批量制造细分领域“行业第一”、加剧行业“内卷”,以及利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方式,对“内卷式”竞争“推波助澜”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广告引证内容监管工作,引导和帮助广告活动主体提升广告引证内容合规能力。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公众研提意见,并于2026年1月12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ggsjd 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XX关于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的意见”。
三、邮寄信函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的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12日
8.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46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117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117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SN/T 0330—2012)等12项行业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1日
9.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农村部畜禽资源评价利用重点实验室(牛)等16个建设项目立项公示
根据《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2025年修订版)》,我部委托评估机构对直属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可行性评估。按照农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现将通过评估的拟批复立项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项目有异议,请在12月20日前向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反映。反映问题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反映人要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提供核查线索和依据。
联系电话:010—59192584邮箱:fzghszsc agri.gov.cn
附件:拟批复立项建设项目公示名单
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
2025年12月12日
10.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农村部畜禽资源评价利用重点实验室(牛)等16个建设项目立项公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性质和范围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安全指标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或直接执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无须备案。
二、进一步优化备案模式和流程
(一)优化简化企业标准备案程序。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等要求,取消备案水印、备案号等做法。
(二)提升备案工作服务效率。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搜索“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事事项进行线上办理备案,公众可登录“浙江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spaqbz.wsjkw.zj.gov.cn/zjfsdata/html/pt.htm)免费查阅、下载。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仅对食品企业标准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资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
三、进一步引导企业自我声明公开
(一)支持直报。落实“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引导食品企业对其所执行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
(二)推动衔接。落实“全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的统一公开、统一查询”要求,推动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信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备案后协同管理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逐步转变为事后管理,重点是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对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并密切跟踪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已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或因生产调整等原因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五、进一步提升标准制定和应用水平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的食品企业标准,提升标准实用性,发挥食品企业标准推动行业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的企业标准评价、比对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促进食品企业标准提质增效。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7〕10号)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12月4日
11.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2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安办:
2026年元旦、春节(以下统称“双节”)将至,全国“两会”临近,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即将进入旺季。特别是“双节”期间,人流量大、聚餐频繁、食品消费活跃,是食品安全问题易发多发时期;“两会”期间,国内外广泛关注,保障食品安全事关国家形象,责任重大。各地食安办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针对“双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形势特点,压紧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形成全链条监管工作合力,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确保人民群众平安、祥和过节,为“两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使用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加强食用农产品上市前禁限用药物和易超标常规药物残留速测把关。加大对市场销售大宗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销售者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入场查验等食品安全责任,保障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以米面油、肉蛋奶、果蔬茶等大宗食品、节令食品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连锁经营企业等为重点场所,以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等为重点区域,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者的线上线下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掺杂掺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三、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以旅游景区、车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年夜饭、婚宴、旅游团餐、连锁餐饮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点对象,督促其严格原料采购管理,规范加工操作行为,切实防范食品未烧熟煮透、生熟不分交叉污染等风险;严格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督促举办者、承办者落实主体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
四、加强重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学校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及其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原料采购贮存、加工操作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环节,坚决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加大外卖平台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平台强化商户入驻审核、日常运营管理,进一步规范“无堂食外卖”经营行为,鼓励商户积极响应“互联网+明厨亮灶”有关要求,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五、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合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双节”“两会”热销食品专项抽检,聚焦旅游景区、学校食堂等重点区域和网络销售食品等重点业态加大抽检力度,发现不合格食品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幽灵外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审核查验义务、加工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舆情反映强烈和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加大案件查办和曝光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七、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应急值班、重大事项报告和领导带班等制度要求,确保联络畅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响应、及时稳妥处置,并按要求请示报告,坚决防止小风险变成大问题。国务院食安办将适时组织督导调研,各地食安办也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国务院食安办
2025年12月11日
12.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将红2G等物质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公告(2025年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现将红2G等物质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11月27日
1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45号(关于进口挪威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挪威王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挪威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挪威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挪威王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挪威王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允许进口的挪威乳品是指原产于挪威,用牛乳、山羊乳和绵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各类乳制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挪威官方机构批准或注册,在官方监督之下于挪威生产,且符合中国和挪威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
1.口蹄疫检疫限制要求已取消至少2个月。
2.采集生乳时,农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现炭疽(Anthrax)临床症状。
3.奶畜农场未发现牛结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结核(Para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热(Rift Valley fever)、小反刍兽疫(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绵羊痘和山羊痘(Sheep pox and Goat pox)、痒病(Scrapie)、牛传染性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4.农场受挪威官方监管。
5.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和挪威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6.挪威实施了WOAH相关规定要求,应当持续监测并向WOAH报告。
(二)动物没有饲喂过挪威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及药物。
(三)挪威官方制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
(四)根据挪威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五、证书要求
输华乳品应随附挪威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六、食品安全要求
(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挪威、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二)输华乳品的生乳原料应来自挪威或经批准可向中国出口对应的乳品原料的国家(地区)。
(三)输华乳品在加工和仓储各个阶段应易于识别,不得与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乳品一起加工。
(四)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
(五)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未添加初乳成分。
(六)产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挪威为WOAH认证无口蹄疫国家,则采用最低温度72ºC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
2.否则采用最低温度132ºC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或采用最低温度72ºC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两次。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八、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2日
14.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印发《2025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释义》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2019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2025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为帮助各方准确理解2025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内涵和要求,推动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合法合规从事认证活动,国家认监委组织编写了《2025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释义》,请各有关单位加强学习培训,并遵照执行。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
2025年12月15日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粮规〔2025〕3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1月27日
16.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现将《上海市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海局
2025年12月10日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违法了!但这次为何没罚款?
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期业务沙龙聚焦消费领域常见“霸王条款”,结合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日常执法典型案例,厘清法律边界,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某饭店在其包间内放置的储值会员活动宣传单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宣传单上详细列出了充值金额与赠送优惠。
经调查,该饭店自2025年6月9日推出此项储值活动,截至检查当日,无消费者办卡记录,未因该条款引发消费纠纷或投诉,且未获取相关违法所得。在执法人员明确指出问题后,该饭店态度端正,立即进行了整改,删除了相关违法内容,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
最终,迎泽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鉴于其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决定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仅进行批评教育。
案情回顾:
1.问:为什么“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违法的?
答:“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消费领域常见的“霸王条款”之一。这句话赋予了经营者单方面的、绝对的解释权,当出现消费争议时(例如对优惠规则、使用范围的理解不同),经营者可以凭此条款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从而可能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权利,例如要求按通常理解履行合同、主张公平处理等权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因此,在合同、店堂告示、宣传单等材料中使用此类条款,本身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2.问:既然违法了,为什么这次没有罚款?
答:这个案例生动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不予处罚,不等于行为合法,而是法律给予符合特定条件违法者的一次改正机会。
本案中,小酒馆同时满足了以下三个关键条件,从而适用了“首违不罚”:
初次违法:经查,该酒馆此前无同类违法记录。
危害后果轻微:活动期间无人办卡,未实际侵害消费者权益,未产生纠纷,无违法所得。
及时改正:在执法人员指出后,立即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太原市市场监管局“首违不罚”清单的规定,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这并非纵容违法,而是通过柔性执法,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问:不予处罚,那是不是就没事了?
答:并非如此。根据法律规定,即使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也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在本案的决定书中,监管部门明确要求当事人: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2.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这相当于一次严肃的“法律警告”,将违法记录在案。如果下次再犯,将不再适用“首违”条件,可能会被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启示与消费提示
给经营者的启示:本案是一堂深刻的“合规课”。经营者在进行促销、发布广告、制定会员规则时,必须事先审核内容合法性,彻底摒弃“最终解释权”等违法表述。法律的刚性约束始终存在,“首违不罚”是给予诚信、初犯者的机会,绝非违法行为的“护身符”。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是从源头避免风险的根本。
给消费者的提示:看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类条款,要意识到它是无效的,不能以此限制您的合法权益。在参与预付储值等活动时,仍应仔细了解规则,保留好宣传资料、付款凭证。一旦发生争议,可依据相关法律向12345市政府热线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该条款不会成为商家推卸责任的合法理由。
给市场的意义:此案展示了市场监管的“温度”与“精度”。“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实践。它通过对轻微、无心之失给予容错空间,强化了对经营者的普法教育,鼓励其主动合规,最终促进市场在更加公平、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总结:“最终解释权”条款,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其本身即违法。本案的处理结果警示所有经营者: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同时亦彰显了执法的人性与理性——惩戒不是目的,引导市场主体知法、敬法、守法,共同维护良好的消费生态,才是法治的根本追求。
第一食品开展2024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培训
为提高企业的应急处置、危机预防意识、组织协调及舆情管理能力,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11月18日,第一食品联合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了2024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培训,第一食品安全管理部、商品管理部、电商、各门店相关工作人员及下属投资控股企业管理人员等共计40余人参加此次演练培训。
2024-11-20 03:30:03
携手中国食品报,共筑食品安全新防线
7月17日下午,CTI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TI华测检测)在重庆公司会议室举行与中国食品报《放心好食品名录》项目办(以下简称项目办)的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中国放心好食品名录”项目办负责人、中食大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姜睿、“中国放心好食品名录”项目办市场部总经理娜扎、CTI华测检测食品产品线华中大区总经理熊梅、全国技术支持总经理武风娟、食品产品线重庆区区域经理张腾辉等领导出席,双方就“关注食品安全,助力食业安全”展开深入合作,启动《放心好食品名录》产品检测标准制定等系列工作方面达成了共识。
2024-07-29 07:34:0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问实答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问实答,内容包含什么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食品or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如何选购?获批情况等。
2021-12-15 17: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