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合规指南(二):2026年正式启动!关键节点、企业实用Tips与核查机构详解

2026-01-19 08:19:58 245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22日,发布了对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EU)2023/956)的授权法案(Delegated Regulation(EU)2025/2551)。该法案规定了CBAM机制下进口货物隐含排放核查机构的认证授予条件,以及对其控制、监督、认证撤销、相互认可和认证机构同行评估的规则。CBAM正式期规定:数据必须经过认可的机构进行核查。 

 

  本期内容将聚焦CBAM核查机构的认可

  一、授权法案对CBAM核查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

  1.所有法人机构均可申请CBAM核查资质

  任何法人机构(legal person),无论是否在欧盟境内,无论是否已有EU ETS核查资质,均可向欧盟境内的国家认可机构(NAB)申请CBAM核查机构认可。

  这一调整,表面上看是“放开门槛”,但实际上真正的核查机构认可难度,并没有降低。

  2.对CBAM核查机构提出了系统性、全过程、对标EU ETS的要求

1)法律地位和资质核查机构必须是法人实体;由国家认可机构(NAB)根据CBAM授权法案进行认可;核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方法能力,开展核查工作。

2)独立性与公正性核查机构必须独立于运营商和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存在利益冲突,如提供排放监测、报告编制或咨询服务;对连续年度核查同一设施的审核组长有轮休要求(连续五年后需暂停三年)。

3)人员能力要求审核组长(CBAM lead auditor):组织和监督核查团队,掌握排放核查方法;审核员(CBAM auditor):具备核查数据、监测计划、排放报告及控制系统的能力;独立复核员(Independent reviewer):复核核查报告及内部文件,确保核查结论可靠;技术专家(Technical expert):在特定技术领域提供支持。

4)核查流程与管理体系核查机构需建立持续的能力管理流程,定期评估和培训核查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核查活动一致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明确核查方法、风险分析、数据抽样、实质性测试、验证计划、核查报告及修订流程。

5)核查活动要求战略分析:评估核查任务可能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风险分析:根据战略分析的结果设计、规划和实施有效的核查计划(包括适当的抽样计划);数据核查、监测方法正确性检查等。

6)监督、信息交换与行政措施NAB对核查机构进行持续(年度)监督,包括现场评估、抽查文件、核查团队见证;对不符合要求的核查机构可采取暂停、撤销或缩小认可范围;NAB、主管部门与欧盟委员会之间通过CBAM注册系统共享信息,确保监管透明;NAB之间通过同行评审(EA MLA)确保互认,已通过评审的NAB可互认其认可的核查机构。

 

  二、申请成为CBAM核查机构的困难点在哪里?

  1)必须由欧盟国家认可机构(NAB)开展认可工作中国认证机构无法通过国内认可体系获得CBAM核查资格;必须直接对接欧盟NAB,接受其完整评估。

  2)对于没有获得EU ETS核查认证的机构必须走“完整认可程序”,周期长、不确定性高需要从零建立符合欧盟监管逻辑的核查机构管理体系;接受文件审核、现场评估、人员见证;面临多轮整改与复核;短期内可能难以落地。

  3)人员、流程、监管差异大团队需具备英语流利和特定技术知识。缺乏EU ETS经验的机构可能需额外培训或招聘专家,增加人力投入;NAB评估需现场访问,导致行政与成本负担提高。

 

  CTI华测认证:基于欧盟本地核查机构的确定性

  上篇说到,我们已正式完成对希腊Emicert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交割。

  在CBAM核查规则下,我们基于已获得的EU ETS核查资质,申请扩展至CBAM核查,这是“路径优势”:

  1)已具备欧盟境内EU ETS核查机构基础

  Emicert是一家在欧盟成员国依法设立、并长期接受国家认可机构(NAB)监管的温室气体验证机构,具有温室气体核查、EU ETS/EU MRV等强监管体系下的核查经验:

• 无需从“零”申请CBAM核查资格;

• 仅需完成CBAM相关范围的扩项程序;

• 国家认可机构可直接复用既有审核结论。

  2)助力企业在CBAM核查资“先人一步”

  在多数机构仍处于申请或准备阶段时,我们已经:

• 能够快速完成CBAM核查范围扩项;

• 更早具备合规、可落地的CBAM核查能力;

• 可为企业提供真正合规的CBAM核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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