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 · 每月资讯丨2026年5月【附下载链接】

2026-05-31 03:02:18 7

法规动态

国内政策法规

  一、国家级

  (一)政策法规文件

  1.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第1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18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8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

  详见://www.moa.gov.cn/govpublic/ncpzlaq/202605/t20260508_6483983.htm

 

  (二)通知公告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5月8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效,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最新成果,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

  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有关要求和部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最新成果,吃透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实践要求,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与时俱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聚焦“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高水平安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金融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价格法修正草案。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修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信法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消费税法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电力法修订草案、行业协会商会法草案、国土空间规划法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预备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条例、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实施的有关配套法规。

  ……

  司法部要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审查把关和跟踪指导,强化督促协调,全面推进计划落实。对于党中央高度重视、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统筹力量、组织起草、加快推进。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退件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按照规定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对于立法中的重大分歧,要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防止久拖不决。

  附件:《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自2026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目录范围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详见://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5/content_7068346.htm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6-05-15)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形成《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gsjcc 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

  附件: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详见://www.samr.gov.cn/hd/zjdc/art/2026/art_2a99498546434468b1fada4203fdc7ce.html

 

  二、省市级

  (一)通知公告-福建省

  1.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26-04-24)

  为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特食发〔2026〕33号)部署,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秩序,坚决整治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乱象,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突出问题,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对象涵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含直播电商、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活动主体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治理一批乱象问题、清理一批违规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推广一批经验做法、建立一批制度机制,全面规范网络食品、保健食品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重点和举措

  (一)整治重点

  1.虚假商业营销行为。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相互混淆,使用医疗用语营销;对食品及原料商标、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名义、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误导消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或者篡改、伪造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误导消费;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或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直播间真实数据、营造虚假人气等;其他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2.广告违法行为。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保健功能;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者“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3.其他违法行为。平台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对网络交易活动监测、巡查制度不落实,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不报告,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审核查验不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平台经营者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机制,平台经营者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直播间运营者未对直播经营行为实施严格事前合规审核;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组织、教唆、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直播营销人员未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性表述以及未标明联系方式,保健食品标签未标注投诉服务电话;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网络食品销售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未在销售主页面依法展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未按规定设置网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未按规定公示注册或备案信息以及未设置消费提示、警示用语;其他网络食品销售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二)整治举措

  1.强化靶向监测抽检,精准防控风险。聚焦重点区域、平台、直播间及涉老食品、“网红”食品等高风险品类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实施靶向重点监测预警。归集核心关键词,依托第三方技术支撑,以电商平台为重点定期开展专项监测,每批次监测数据不少于5万条,对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执法办案部门依法处置。加大网络食品抽检力度,网络抽检比例不低于15%,重点覆盖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网红爆款食品、直播带货食品以及宣称药食同源、养生、治病、特殊功效等普通食品,重点检测功效成分、营养成分含量以及“两超一非”、污染物残留、微生物指标等关键质量安全项目。强化抽检结果运用,督促平台落实风险隐患闭环核查处置。

  2.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督促平台严格落实入网审核、资质核验、一户一档、信息公示、投诉举报处置、违法商品下架、配合调查取证等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合规行政指导,组织召开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督促平台落实资质审核、审核查验等主体责任,会同执法及相关业务条线加大平台未履行主体责任等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力平台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建立平台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将整治结果纳入年度信用评级,提升平台自主治理水平。对网络食品销售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

  3.聚焦重点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严厉查处网络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虚假交易、刷单炒信、虚构评价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普通食品宣称保健、疾病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夸大功效、违规使用医疗用语、伪造检验检测报告等突出问题。同步查处网络平台、直播间、直播营销人员及服务机构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食品广告专项抽查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加强《福建省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宣贯,督促平台企业完善对食品广告的合规审核规则,落实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有关法规要求,提升广告发布管控能力,有效阻断违法违规广告信息传播途径。

  4.深挖关联违法链条,实施闭环监管。延伸执法触角,对上游生产、下游配送一查到底,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化工产品生产者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标示为“食品添加剂”“食用”“食品用”“食品级”,或宣称可用于食品及加工工艺;食品用香精违规标示或声称“替代防腐剂”“杀菌”“漂白”“消毒”等功能;非法添加、标签标识不规范、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等行为。针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问题)食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及时督促不合格(问题)食品下架、封存、召回,稳妥发布不合格信息。严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重大案件可申请省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建立虚假宣传与质量安全联动排查机制,强化线索线下核查,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有效执法震慑。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6年4月底前)

  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任务分工与监管责任。各地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公众号、二维码等线索渠道,建立专项线索台账。全面梳理12315投诉举报、网络监测、广告监测、信访及上级交办线索,逐条核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督促平台与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清理违规宣传内容,整改不合规经营行为。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6年5月—8月)

  5月底前完成全域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对重点区域、重点平台、重点直播间、重点食品品类实施全覆盖监测巡查(省市场监管局对网络和广告监测每月不少于2次,监测结果及时推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置;各地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网络和广告监测),落实“你拍我查”线上监督机制,对问题线索实行清单化管理、分类处置、限时核查、闭环销号。聚焦突出问题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查处,加大大要案件督办力度,强化行刑衔接、纪法衔接。7月底前集中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督促平台健全资质审核、内容前置审核、快速处置机制,同步开展提醒告诫、行政约谈和合规指导。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6年9月)

  全面梳理典型经验和做法,总结专项行动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同步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整治经验交流,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形成常态化监管模式;针对暴露出的监管短板和薄弱环节,优化监测预警、线索处置、执法联动一体化流程。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持续巩固网络食品销售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同,压实监管责任。各地要加强协同配合,整合市场监管资源,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跨业务协同,实现线索互享、案件协查、结果互认,坚持线上线下统一监管尺度,构建上下贯通、左右协同、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健全责任链条,将任务逐项分解、量化到人,确保监管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打通内部数据壁垒与执法壁垒,凝聚全域覆盖、全链条监管的强大合力,推动各项任务高效落地。

  (二)加强执法办案,强化震慑力度。坚持严字当头,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项整治中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置。视情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节严重的,依法关闭入网平台内经营者账号、吊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并禁止重新注册账号,督促平台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及个人违法的,一律追究个人责任,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深化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强化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高压震慑态势。

  (三)加强宣传维权,营造共治氛围。要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处理与反馈机制,持续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加快线索核查处置,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推动食品行业放心消费行动,打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创新普法宣传方式,依托线上平台矩阵与线下宣传渠道,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精准解读监管政策、揭露各类虚假宣传套路,全面提升经营者合规经营意识与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着力构建人人参与、同心共治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

  (四)加强督导落实,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动态监测、预警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时上报重要工作情况。常态化开展明察暗访与专项督导,深入一线推动工作落实落细。坚持“当下治”与“长久立”相结合,及时开展整治“回头看”,系统总结成效、精准查摆短板,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日常监管的模式,完善网络监测、信用监管、跨部门协同的长效监管体系,推动网络食品监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详见://scjgj.fujian.gov.cn/zfxxgkzl/xxgkml/zdlyxxgk/spaq/202605/t20260506_7144587.htm

 

  (二)通知公告-青海省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征求《青海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6/04/30)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规范管理承担中央转移支付、省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青海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至5月29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qhssjjscc@163.com

  联系电话:0971-6161713 6161702

  信件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1号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

  邮政编码:810000

  附件:青海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详见://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6879CBCA-9294-444F-AC7E-03E1975CC47D

 

  (三)通知公告-吉林省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2026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2026-05-09)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6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6年5月8日

  2026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全省食品销售年度工作要点,制定2026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四个最严”为统领,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问题导向、预防为主、依法监管的原则,及时发现并消除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二、检查对象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含食用农产品,下同)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者,第三方冷库等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销售者,与食品销售监管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检查重点

  (一)重点检查区域。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周边、节假日人流密集处(如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及食品集中交易场所。

  (二)重点检查对象。学校及周边食品销售者、学校大宗食材供应商、网络食品销售者、农村地区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食品连锁销售企业、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销售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者、投诉举报较多或曾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销售者。

  (三)重点检查品种。“9+N”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肉及肉制品、冷藏冷冻食品、节日热销食品、散装食品、酒类、进口食品、历年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问题较多的食品。

  (四)重点检查内容。一是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定期自查、销售贮存过程控制等关键环节食品安全管控情况;二是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生鲜灯”、销售问题食品等违法违规情况;三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是否履行入网经营者资质审核、日常管理、信息公示、投诉处理等责任,入网食品销售商家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是否存在销售不合格食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连锁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五是自查、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监督抽检等环节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五)重点检查时段。“两考”期间及校园开学季、“中秋、国庆、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各类重大活动举办期、旅游旺季及汛期等各类极端天气时段。

  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食品销售实际情况确定监管重点。

  四、监管方式与频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厅关于食品安全职责划分相关规定,采用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指导、专项检查、集中整治、专项监督抽检、飞行检查、联合检查、体系检查、交叉互检、约谈督导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市场监管总局、省厅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结合本地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督检查,做到每两年内全覆盖。春秋季学期,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及周边销售主体和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开展至少1次全覆盖检查;开学季前后、中高考等重要时点提高检查频次,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本计划所列的检查重点。同时,全面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按要求落实辖区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评定工作。

  (二)规范检查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结果准确、记录详实、结果公开、场所张贴、归档及时。主动公示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禁止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禁止刁难检查对象。

  (三)提升监管效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谁检查、谁督促整改”的原则,建立完善问题发现、处置、整改、跟踪、反馈、销号、提升的全周期闭环机制。符合立案条件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处。

  (四)加强数据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及时调整监督检查重点,有效化解食品安全隐患。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于每月20日前将《食品销售环节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厅;12月20日前将全年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报省厅。

  联系人:赵影联系电话:15044077789

  电子邮箱:jlscjgtsltc@163.com

  附件:食品销售环节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详见://scjg.jl.gov.cn/zw/zxtz/202605/t20260509_9591322.html

 

  (四)通知公告-甘肃省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26-05-15)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甘肃矿区市场监管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现将《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于2026年9月20日将工作总结报省局。

  联系人:食品流通监管处马淑雪

  联系电话:(0931)8533223

  电子邮箱:876574309@qq.com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0日

  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秩序,有力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特食发〔2026〕33号)的安排部署,省局决定自2026年4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突出问题,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靶向破解网络食品中虚假宣传、违规营销等乱象,精准打击保健食品领域夸大功效、诱导消费等违规行为。通过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治理一批乱象问题,清理一批违规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推广一批经验做法,建立一批制度机制,有效遏制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乱象,推动全省网络食品市场环境持续向好。

  二、整治重点

  本次整治主体包括网络食品销售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含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活动主体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严厉打击下列行为:

  (一)虚假商业营销行为。

  1.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

  2.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

  3.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相互混淆,使用医疗用语营销。

  4.对食品及原料商标、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

  5.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名义、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误导消费。

  6.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或者篡改、伪造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误导消费。

  7.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或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直播间真实数据、营造虚假人气等。

  8.其他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二)广告违法行为。

  1.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保健功能。

  3.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须。

  4.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者“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6.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详见://scjg.gansu.gov.cn/scjg/c110156/202605/174333203.shtml

  

抽检信息

 

 

  批文动态

  2026年5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

         详见://www.cfe-samr.org.cn/sldt/sdxx/bjsp_174/pjfb/202605/t20260511_6502.html

 

  2026年5月12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

         详见://www.cfe-samr.org.cn/sldt/sdxx/tsyxytpfsp_177/pjfb_178/202605/t20260512_6505.html

  

行业风向

  行业新闻

  1.2026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全面加强网售领域产品抽查(2026-05-18)

  记者5月15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2026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中将对电子电器、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日用及纺织品、食品相关产品等8大类173种重点产品开展监督抽查,抽查总批次将超过1.6万批次,同比增加8个百分点。此外,还将继续加大网售领域抽查力度,覆盖所有头部平台。

  据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司长王胜利介绍,2026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抽查以往不合格率高的产品。

  市场监管总局对往年抽查结果深入研究分析,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问题,提高以往抽查不合格率较高、舆情反映强烈、存在质量安全风险产品的抽查比例。例如,电动汽车充电桩、防爆电器等2025年抽查不合格率20%以上的32种产品,均纳入了今年抽查计划。同时,聚焦重点安全问题,今年抽查的173种产品中,直接涉及安全检测项目的有166种,占比达96%。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全面加强网售领域产品抽查。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在网售领域对95种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7418批次,覆盖拼多多、淘宝、天猫、京东等32个电商平台,发现1415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9.1%,较2024年下降4.4个百分点,但仍比2025年生产领域抽查不合格率高出12.2个百分点。表明网售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一定成效,但问题依然较多。

  今年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大网售领域抽查力度,计划抽样115种产品,占比67%,较2025年提高10个百分点,抽查批次数较2025年增加7个百分点,达47%。抽查将覆盖所有头部平台,同时加大对往年抽查不合格率较高、质量内控薄弱以及审核制度虚设等问题较多的中小型平台的抽查力度。

  三是突出“内卷式”竞争治理,重点加强低价产品抽查。

  “内卷式”竞争易引发质量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将2025年抽查发现的低价低质问题较为突出的电磁灶、移动电源、电冰箱等36种产品纳入今年抽查计划,加大跟踪抽查力度。同时,进一步测算涉及安全的重点工业产品成本与价格区间,对价格明显偏低、安全风险大、以往不合格率高的产品开展重点抽查,着力防范“内卷式”竞争冲击质量安全底线。

  四是统筹监管资源,注重强化抽查结果运用。

  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对无人机、电动自行车等17种产品开展国家与地方联动抽查,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抽查本地区产业集聚产品,以及城乡接合部、批发市场等质量安全风险较多区域产品。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抽查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抽查结果年度滚动通报机制,持续发布区域质量动态,压实各地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责任,及时组织开展抽查结果处理“回头看”。

  据了解,今年市场监管总局持续依法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各类产品质量违法案件1.82万件,罚没金额1.3亿元,移送公安机关46件。

  详见://www.samr.gov.cn/xw/mtjj/art/2026/art_a21cf271d3ed4922b6bf896157a9eb84.html

 

  2.关于公开征求乳糖-N-四糖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2026-05-20)

  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乳糖-N-四糖、抗坏血酸棕榈酸酯(酶法)等3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增补质量规格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索马甜(发酵法)和低聚半乳糖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具体情况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6月20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我中心邮箱(zqyj cfsa.net.cn),逾期将视为无意见。

  附件-乳糖-N-四糖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相关材料.pdf

  详见://cfsa.net.cn/spaqbz/xzxkzqyj/2026/16805.shtml

 

  标准动态

  1.关于对《药食同源火锅调味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2026-05-07)

  各有关单位、专家:

  近期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组织制订了《药食同源火锅调味料》团体标准。工作启动后,起草工作组按照标准制订工作程序,组织完成了《药食同源火锅调味料》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7日–2026年6月8日。请按照附件征求意见表格式填写修改意见,于2026年6月8日前反馈至我会邮箱:cnfia@vip.163.com。

  附件:

1.《药食同源火锅调味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下载

  2.编制说明下载

  3.征求意见反馈表下载

  详见://www.cnfia.cn/archives/43938

 

  国际法规

  1.澳新发布《食品标准法典》第249号修正案(2026-04-30)

  2026年4月30日,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发布了关于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第249号修正案的官方公报,主要修订的标准有:

  标准1.1.2整个代码中使用的定义

  标准1.2.8营养信息要求

  标准2.9.1婴儿配方产品

  附表3特性和纯度

  附表4营养、健康和相关声称

  附表15可用作食品添加剂的物质

  附表17维生素和矿物质

  附表18加工助剂

  附表20最大残留限量

  附表22食品和食品种类

  附表29特殊用途食品

  这些修正案源于以下提议:

  P1065-法规修订-2025年修正案(婴儿特殊医疗用途产品的成分要求及其他杂项修正案)

  详见://www.foodstandards.gov.au/food-standards-code/gazette/amendment-no-249

 

  2.印度发布食品包装法规修订草案(2026-05-13)

  2026年5月13日,印度通过WTO/TBT通报(G/TBT/N/IND/435)发布新规,印度食品安全与标准局(FSSAI)于2月26日公布《2026年食品安全(包装)修订法规》草案,拟对《2018年食品安全(包装)法规》进行增补修订,同步新增6项食品包装专业术语定义,向全球征集意见,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12日,法规正式采纳与生效时间待定。

  本次修订核心为对标国际食品包装监管标准,在原有法规定义条款基础上,新增食品接触材料、食品级接触材料、气调包装、食品包装、非有意添加物质(NIAS)、无菌包装六大关键术语释义,明确各类包装材料的适用范围、安全底线与使用要求。新规界定食品接触材料不得对食品及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规范气调包装、无菌包装的工艺内涵;明确食品包装从原料到终端全链条使用范畴,同时首次法定界定食品接触材料中非有意添加物质(NIAS)概念,填补监管空白。

  本次修订由印度FSSAI依据《2006年食品安全法》相关授权制定,草案公示为期60天,各界可通过官方邮箱提交异议与建议。修订落地后将统一印度食品包装合规口径,提升进口及本土食品包装安全管控水平,匹配国际通行监管规则。

  详见: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www.tbtguide.com/c/mypt/gwxw/617491.jhtml

 

  3.乌克兰发布膳食补充剂物质健康评估新规(2026-05-08)

  2026年5月8日,乌克兰向WTO发布SPS增补通报(G/SPS/N/254/Add.2),正式通报本国一项重要食品法规落地。乌克兰卫生部2026年2月20日发布第219号法令,制定膳食补充剂中维生素、矿物质及其他物质人体健康评估程序与方法,该法令已于4月10日完成司法部登记,4月28日正式公布并生效。

  本次新规核心是建立一套完整的膳食补充剂原料安全评估体系,明确申报流程、时限要求、评估维度及资料规范,适用于所有拟在乌上市流通的膳食补充剂原料及成品。法规统一了申报表格、技术档案编制标准,将物质分为单一物质、复配混合物、植物源物质、纳米材料、微生物类等多类别,分别制定理化结构、纯度杂质、稳定性、毒理学等评估要求。

  新规设定严格办理时限:资料完整性审核10个工作日、科学评估70个工作日,整体评估周期控制在90个工作日内;同时设立咨询服务机制,明确咨询办理流程与时限。评估覆盖理化特性、生产工艺、稳定性、膳食暴露量、遗传毒性、生殖毒性、免疫及神经毒性等十余项关键指标,全面对标欧盟食品安全评估准则。

  详见: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www.tbtguide.com/c/mypt/gwxw/617628.jhtml

 

  4.澳新修订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标准(2026-04-30)

  2026年4月30日,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发布第249号修正案(Amendment No.249),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的多项标准与附表进行修订。

  此次修正确认了此前在P1065号提案中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核心是修复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成分标准中此前被遗漏的技术性条款。修正案的核心是修复此前P1028号提案中意外遗漏的条款,正式恢复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关于中链甘油三酯的成分要求:明确此类产品中添加的中链甘油三酯必须包含由辛酸和癸酸组成的饱和脂肪酸。此项修订旨在使该类产品在脂肪构成上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技术标准保持完全一致。

  详见://www.foodstandards.gov.au/food-standards-code/gazette/amendment-no-249

 

  5.阿根廷修订食品法典(2026-05-15)

  2026年5月15日,阿根廷国家药品、食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ANMAT)与农业、畜牧和渔业部发布2/2026号联合通知,修订食品法典,将碱性甲基丙烯酸共聚物(INS 1205)和阴离子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INS 1207)纳入阿根廷食品法典第1398条,发布之日实施。主要内容:

  (1)碱性甲基丙烯酸共聚物(INS 1205)。用途:片剂、胶囊或丸剂等固体膳食补充剂,咀嚼片除外;用作包衣或上光剂,限量为10g/100g。禁止用于婴幼儿膳食补充剂;

  (2)阴离子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INS 1207)。用途:片剂、胶囊或丸剂等固体膳食补充剂(咀嚼片除外);用作包衣或上光剂,限量为10g/100g(10%)。禁止用于婴幼儿膳食补充剂。

  详见://www.boletinoficial.gob.ar/detalleAviso/primera/341999/20260515

 

  6.法国延长藤黄果膳食补充剂进口及市场销售禁令(2026-05-05)

  2026年5月5日,法国向WTO发布SPS增补通报,官宣再次延长藤黄果(Garcinia cambogia)膳食补充剂进口及市场销售禁令。法国于2026年4月16日发布官方法令,自4月18日起正式生效,禁令有效期顺延一年,全面禁止含藤黄果及其植物提取物的膳食补充剂进口、引入及境内无偿或有偿上市流通。

  本次续禁依据法国国家食品、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局(ANSES)风险评估结论。评估显示,藤黄果提取物不仅对有基础病史人群存在急性健康风险,对健康人群也具备潜在安全隐患。目前欧盟虽已启动藤黄果主要活性成分羟基柠檬酸(AHC)的统一标准制定程序,但欧洲食品安全局尚未发布最终意见,欧盟层面协调法规暂未落地,法国出于公共卫生安全考量,延续临时管控措施。

  法令明确,食品经营者需自行确保产品不含藤黄果相关成分,违规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经营者自行承担。此次延期禁令属于卫生安全临时预防性措施,将持续影响藤黄果原料及膳食补充剂对法出口、贸易及跨境电商渠道。

  详见: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www.tbtguide.com/c/mypt/gwxw/617683.jhtml

 

  7.新西兰强化输华膳食补充剂出口合规监管(2026-05-07)

  2026年5月7日,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正式发布F18/26号公告,面向本国膳食补充剂出口企业发布输华产品专项合规监管提示,对标中国网络保健食品销售专项整治要求,进一步规范新西兰输华膳食补充剂标签宣传、健康声称及全链条经营行为。

  公告重点援引中国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4月29日启动的为期6个月保健食品网络营销专项整治行动相关规定,明确整治范围覆盖所有带有健康声称的食品,重点纳入新西兰对华出口膳食补充剂品类。整治聚焦四大违规行为:宣称疾病预防与治疗功效、违规使用医疗专业术语、夸大或无依据标注健康功能、虚假宣传产品原产地及成分认证等信息。

  MPI在公告中要求新西兰相关出口企业全面落实自查整改,逐一核查产品标签文案、电商宣传页面、直播推广脚本等内容,严禁出现违禁医疗表述与夸大健康声称,按中国法规规范标注强制警示语。同时要求企业加强对国内代理商、带货达人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规管控,防范合作方违规宣传牵连出口产品准入与市场销售。

  详见: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www.tbtguide.com/c/mypt/gwxw/61768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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