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资讯周刊(2025/11/27-2025/12/3)

2025-12-05 08:01:50 167

监管资讯 

1.关于威尼斯镰刀菌蛋白等1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5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威尼斯镰刀菌蛋白等3种物质申请作为新食品原料,分支酶等8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C.I.颜料白21等3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特此公告。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等941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第652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生产刘伶醉酒、新乐花生、新乐西瓜、永年大蒜、沁州黄小米、敖汉小米、乌珠穆沁羊肉、武川土豆、西旗羊肉、辽中玫瑰、盘锦大米、清水大米、望奎大米、南汇水蜜桃、安吉白茶、江山绿牡丹茶、开化龙顶茶、庆元香菇、三门青蟹、仙居杨梅、舟山带鱼、安砂鱼、福鼎白琳工夫、嘉儒蛤、龙池砚、武夷红茶、武夷岩茶、永春佛手、都昌豆参、赣南脐橙、高安腐竹、广昌白莲、资溪白茶、莱阳梨、龙口粉丝、烟台苹果、灵宝苹果、民权葡萄酒、平舆白芝麻、西峡香菇、百丈潭茶、崇阳雷竹笋、崇阳野桂花蜜、恩施青钱柳、房县黑木耳、房县虎杖、房县冷水红米、房县香菇、房县樱桃、伏龙山七叶一枝花、鹤峰茶、红安花生、黄龙鳜鱼、火烧坪包儿菜、建始厚朴、建始猕猴桃、李集香葱、利川大黄、利川红、麻城辣椒、蕲春再生稻、蕲山药、沙洋长湖河蟹、沙洋长湖鳙鱼、圣水绿茶、松滋柑桔、松滋鸡、通城猪、洈水刁子鱼、五峰宜红茶、武当道茶、武穴双低油菜、小南海莲藕、兴山锦橙、兴山石蛙、叶路大蒜、宜昌猕猴桃、宜昌蜜桔、宜都蜜柑、英山苍术、英山茯苓、英山天麻、郧阳天麻、漳河水库草鱼、漳河水库翘嘴鲌、昭君眉豆、榛子薄皮辣椒、竹溪蜂蜜、秭归脐橙、秭归桃叶橙、秭归夏橙、绥宁青钱柳茶、陶岭三味辣椒、永州山苍子油、端砚、凤凰单丛(枞)茶、化橘红、神湾菠萝、新会陈皮、白石山铁皮石斛、


  百色番茄、北海沙虫、北流百香果、博白空心菜、岑溪古典鸡、大苗山红茶、大新腊月柑、大新龙眼、大新酸梅、大瑶山甜茶、德保矮马、地灵花猪、东山猪、都峤山铁皮石斛、恭城娃娃鱼、灌阳雪梨、合浦文蛤、横县茉莉花茶、环江香猪、金秀红茶、靖西大麻鸭、来宾甘蔗、乐业猕猴桃、黎塘莲藕、灵山绿茶、柳城蜜桔、六堡茶、龙胜翠鸭、龙州乌龙茶、隆林山羊、麻垌荔枝、那楼淮山、平果桂中花猪、平南石硖龙眼、平南余甘果、凭祥石龟、钦州赤禾、钦州大蚝、全州文桥鸭、融安金桔、上林八角、上林大米、天峨大果山楂、天峨核桃、天峨六画山鸡、田林灵芝、涠洲岛香蕉、梧州砂糖桔、武鸣砂糖桔、兴业茶、资源红提、紫云春茶、普洱茶、昭通天麻、汉中仙毫、横山羊肉、泾阳茯砖茶、略阳黄精、石泉蚕丝、靖远羊羔肉、礼县苹果、秦安花椒、通渭苦荞麦、文县纹党、阿勒泰羊、哈密瓜、和田大枣、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吐鲁番葡萄酒等170个产品的941家企业,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特此公告。


  3.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二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扩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属种范围,我司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二批)(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2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司。


  电话:010-59198107
  电子邮箱:dusceshi sina.com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二批)(征求意见稿)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批立项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委制定了《2025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批立项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标准研制应当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深入调查研究,确保标准指标设置科学合理。


  二、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协作组,提供项目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确保项目承担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并充分调动发挥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作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sppt.cfsa.net.cn),填报并打印2025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或购买服务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5年12月1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以下简称秘书处办公室)。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保证标准研制质量和工作进度,对所制定标准文本负全责,确保标准在起草、送审、修改、校对、印刷、解读等各环节准确无误。项目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向秘书处办公室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须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未如期完成项目的,将采取追回经费、取消再次申请资格等措施。


  附件:2025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批立项计划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的注册管理按照本办法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的公告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现予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7.关于《药食同源食品用食药物质原料》团体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的通知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


  近期我会特种食品工作委员会拟牵头组织制定《药食同源食品用食药物质原料》团体标准,现就此项目团体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5年12月16日前将意见及理由返回至我会邮箱:cnfia vip.163.com到期无回复视为同意。


  8.关于对国家标准《咖啡感官分析术语》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由全国感官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66)归口管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联合多家单位起草的国家标准《咖啡感官分析术语》(计划号20255416-T-469)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2和附件3,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4),并于2026年1月27日前,以E-mail的形式反馈给联系人,逾期未回复意见的按无


  意见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秘书处联系人:钟葵
  电话:010-57825133
  电子邮箱:zhongkui cnis.ac.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路36号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昌平实验基地


  9.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指导意见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大数据中心,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相关部门,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铁、林区分院:


  为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切实维护和优化我省消费营商环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应对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要突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守依法行政的底线。倡导诚实守信。引导督促经营者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倡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放心的消费环境。突出分类管理。各部门要突出分类指导、分类管理,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投诉举报和涉及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规制非因生活消费需要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投诉举报,重拳打击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和利用投诉举报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综合施策。各部门要从制度供给、行政执法、行刑衔接、司法保障、信用管理等方面,探索建立健全牟


  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联合规制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应对规则


  各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涉及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的各项工作,依法合规处置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事项。


  (一)投诉审慎受理。消费投诉,经综合研判符合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主要特征的,或者对未直接发生消费、服务关系的生产商、许可持有人、注册备案人等进行索赔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立即终止调解。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对无法查实、不能提供或者拒不配合查实相关身份信息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五)项规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调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和终止调解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以便捷的方式告知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于无法查实联系方式的投诉人,做好记录留存。


  (二)举报事项依法查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反映的违法线索开展核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实名举报人。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和甘肃省市场监管“两轻一免”清单,持续推进柔性执法,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市场主体积极整改。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对符合“两轻一免”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免予或者减轻从轻处罚。对于涉及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线索,应组织核查,一经查实严格处理。


  (三)严格举报奖励落实。严格落实举报奖励规定,按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实质影响食品安全、假冒伪劣等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奖励。同时对于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人,除《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或者《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有明确奖励规定的,原则上不予奖励。对于食品的标签、标价、说明书、宣传等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按照《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四)项不予奖励。


  (四)依法处置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以“夹带”“掉包”“造假”“篡改”“捏造”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对以非法占有企业钱财为目的,对生产经


  营者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相要挟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震慑违法索赔和恶意举报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五)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调解、复议和诉讼审理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恶意制造生产者、经营者违法生产销售商品假象的,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相要挟强行索赔的,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和方式索赔的,均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之外购买的商品和服务部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标价、管理措施、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违法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欺诈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经营者非“明知”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审慎认定欺诈或者不合格、假冒伪劣等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对于消费欺诈和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假药、劣药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惩罚性赔偿立法目的、购买意图、主观过错、民事交易公平诚信原则等,公平公正处置。


  (六)加强监督防范履职风险。各部门处理涉及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事项,应当积极履职,合规处置,强化监督,有效防范履职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审查、治安侦查、检察监督、考核测评等中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不得与投诉人合谋、被投诉人裹挟、借机打击报复等。不得为促成调解而对重大违法行为不予调查或依法判定,不得为促成调解对符合免予处罚或者轻处理的行为给予处罚或者重处。不得强迫或者附条件调解。不得以支付一定价款作为撤回投诉、复议申请、信访、检举控告或者撤诉的条件,不得与投诉举报人达成以提供经营者违法线索为条件的交易。


  三、建立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联合规制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合规制工作机制。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药监局、省大数据中心联合成立甘肃省依法规制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简称联合规制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定期通报投诉举报、复议、诉讼、违法犯罪、信息公开、信访、12345、12315等信息。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警示作用,对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实施联合规制,通过信用


  监管和信息共享等合力遏制滥用投诉举报非法牟利、恶意投诉举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建立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甘肃省建立市场监管领域消费投诉举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对于恶意投诉举报被治安或者刑事处罚的,纳入黑名单。对全国和本辖区内出现的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依法纳入异常名录。黑名单和异常名录定期动态更新并维护,各部门采集和利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信息的,应当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三)建立处置容错机制。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涉及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等被纠错的案件,以及投诉举报满意度测评存在问题的情况,如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相关材料,原则上不纳入纠错考核机制、投诉举报异常处理或者满意度测评考核等,以鼓励市场监管部门干部积极履职,敢于、勇于担当作为。


  (四)建立经营者应对专项培训机制。强化对被投诉举报经营者的监督指导,督促经营者及时规范经营行为,正确应对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投诉举报集中的重点企业及部分初创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训,支持经营者通过拒绝赔偿、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鼓励经营者积极收集和有效固定利用投诉举报进行敲诈勒索、威胁恐吓、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证据,支持依法报警处理。同时要加大对市场主体合规守信经营的宣传引导,利用约谈、提醒告诫、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知法守法意识,合规经营。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关于公开征求3’-唾液酸乳糖钠盐等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3’-唾液酸乳糖钠盐、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新品种硝酸、增补质量规格要求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乳糖-N-新四糖和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具体情况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


  1月2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我中心邮箱(zqyj cfsa.net.cn),逾期将视为无意见。


  附件-3’-唾液酸乳糖钠盐等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相关材料.pdf


  1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危害,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修订了《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wangyue 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邮编:100088),信封上请注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食品标签


  1.汉中市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网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案


  2025年1月,汉中市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在直播平台上购买某公司(当事人)网络销售的大米,标签内容为预包装食品,而产品包装标识为初级农产品,涉嫌误导消费者,要求对商家依法处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线下实体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存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在大米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并非真实生产日期,实际为大米的拆袋分装日期的行为。镇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


  止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合计9705.4元。

 

小贴士  如何正确选购大米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现发布大米选购提示如下:


  一、明晰属性差异,警惕标签误导
  明确初级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的区别:仅简单清理的大米是初级农产品,定量包装且标注完整信息的是预包装食品。
  购买时核对标签,若发现属性标注与实际不符(如预包装食品信息不全),请勿购买。


  二、聚焦关键信息,核查核心内容
  重点核查生产日期,警惕商家用“拆袋分装日期”冒充真实生产日期,避免买到陈米。
  同时查看生产厂家、等级、保质期等信息,网购时确认直播或商品页标签完整,信息模糊不下单。


  三、选择正规渠道,留存消费凭证
  优先选超市、连锁粮油店等正规渠道;网购选资质齐全商家,查看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预包装食品必备)。
  务必留存订单截图、发票等凭证,以便维权。


  四、强化维权意识,及时举报投诉
  发现标签违规、日期造假等问题,立即停止食用,通过12315、12345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举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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