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司法鉴定 | 如何为大自然“验伤定损”?走进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2026-08-21 02:30:03 249

一片公益林成片枯死,是干旱所致,还是周边工厂排污造成?——因果关系如何判定?

一片农田遭受重金属污染,土壤退化、粮食减产——损失金额该如何计算?

一处矿山被非法开采,植被损毁、水土流失——生态环境还能否修复?修复需要投入多少?

生态环境损害一旦发生,追责与索赔便面临一连串必须回答的问题。然而,要将客观存在的生态损害事实转化为法庭能够采信的法定证据,离不开一套科学的鉴定评估体系。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用,正是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为生态环境“验伤定损”,将抽象的生态功能损失转化为用数据说话的鉴定意见,为定责赔偿和司法裁判提供关键证据,让生态损失从“说不清”变成“算得准”。

 

01 从“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存在一个尴尬的局面:企业排污造成生态破坏,群众健康受损,政府不得不动用公共财政来治理和修复。“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屡见不鲜。问题的核心在于—— 生态环境损害难以被“量化” 。

空气被污染了,河流变黑了,森林被砍了——这些损害程度如何?损害行为与环境受损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修复要花费多少?没有科学的评估,追责就无从谈起。

2015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这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展开正式探索。

2016年,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通知,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正式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环境损害鉴定从此有了“合法身份”,成为了司法鉴定四大类的一员。

 

02 国家为何如此重视?——政策“组合拳”与技术“标准尺”双轮驱动

近年来,国家对生态系统损害司法鉴定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一手抓制度政策体系建设,一手抓技术标准体系完善。

政策体系:从顶层设计到法典确认

国家层面对生态系统损害司法鉴定的重视,是一条清晰的政策演进脉络。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系统损害司法鉴定的制度需求被正式激活。

2022年,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4部门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部门职能分工、鉴定机构管理、技术标准体系构建等事项。

2025年1月,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财政部等12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案件线索筛查、启动、调查、评估、磋商、司法确认等全流程办案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

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式写入法典。

03 为什么非鉴定不可?——必要性藏在每一个案件中

生态环境有没有被破坏、破坏到什么程度——单凭肉眼和直觉,往往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生态系统是否真的“受了伤”,终究要靠监测数据、对照基线水平、依据技术规范来科学确认。

在确认损害存在的前提下,还需要进一步考察:所观察到的损害,与被评价的污染或破坏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污染物的来源是否明确?从排放源到受损区域的迁移路径是否成立?暴露途径是否合理?——这些问题的回答,往往需要借助污染源解析、扩散模型模拟、同位素示踪等技术手段。

即便确认了损害事实,下一步的“算账”和修复同样棘手。生态环境的损害对象是空气、水体、土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看不见、摸不着,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损失,难以用传统的“市价”来衡量。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评估,将抽象的生态环境损害转化为可量化的经济损失,才能为诉讼请求提供依据。除了量化经济损失外,鉴定意见还发挥着支撑修复决策的重要作用——明确修复目标,制定恢复方案,核算修复成本,助力“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真正从理念落地为实践。

 

04 鉴定什么?——七大领域覆盖“天地水气土生”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到底包括哪些细分领域?根据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分为七大类:

污染物性质鉴定:判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等的性质和类别。

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针对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

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包括环境空气污染损害、室内空气污染损害,以及空气污染对植物、动物和人体健康的损害鉴定。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涵盖污染行为致土壤、地下水环境损害,以及土壤生态系统损害、动植物损害等。

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包括污染行为致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生态系统损害,以及海洋动植物损害等。

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包括生态破坏行为致植物、动物、微生物损害鉴定,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河流、湖泊、冻原、农田、城市等各类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还包括矿产资源开采行为致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及生态功能损害鉴定。

其他环境损害鉴定:如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损害鉴定等。

简单来说,从天空到海洋,从森林到农田,从动植物到微生物——每个角落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都能找到其对应的司法鉴定领域。

 

05 如何开展鉴定评估?——一套规范的工作程序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遵循一套规范流程,总体按照以下环节依次推进:

① 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正式受理委托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② 工作方案制定。鉴定人员通过收集资料、现场踏勘等方式,掌握案件基本情况,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等,编制鉴定评估工作方案。

③ 损害调查确认。掌握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的事实,调查并对比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现状和基线,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和类型。

④ 因果关系分析。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⑤ 损害实物量化。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量化指标,量化生态环境损害的时空范围和程度;分析恢复生态环境的可行性;明确生态环境恢复的目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

⑥ 损害价值量化。统计实际发生的污染清除费用;估算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的实施费用;当生态环境无法恢复或仅能部分恢复时,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

⑦ 鉴定意见书的出具。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同时建立完整的鉴定评估工作档案。

⑧ 恢复效果评估。跟踪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方案的实施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和监测,评估生态环境恢复的效果。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用科学证据为受损生态“画像” ,用规范鉴定为司法裁判“架桥”,让“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有了可执行的路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和制度体系的持续完善,这项专业化鉴定工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将日益凸显。

作为广东省首批获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之一,华测司法鉴定中心具有环境损害七大类鉴定资质,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鉴定服务,助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关于华测司法鉴定中心

• 华测司法鉴定中心承接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构、国家安全机关、律师、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经济合同、民事纠纷、刑事侦查、诉讼与非诉讼等案件中的取证材料提供司法技术鉴定服务。

• 华测司法鉴定中心是广东省首批获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之一,具有环境损害七大类鉴定资质。

• 华测司法鉴定中心拥有大量的技术人才和专业设备,并建有大型专项实验室,如二噁英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等。

• 2020年通过国家毒品实验室能力验证的45家毛发实验室检测机构、30家污水实验室检测机构之一。

• 2021年入选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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