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法规
一、国家级
(一)政策法规
1.关于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1991号(医疗卫生类190号)提案答复的函》(2026-08-17)
权贞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桑黄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将桑黄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为桑黄在保健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体现您对保健食品工作的高度关注,对推动保健食品注册监管和促进桑黄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建设性意义。
……
二、桑黄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范围及其对应的功效,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范围和相应的检测方法、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相关说明、注意事项等,人群食用不良反应情况。
三、桑黄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研究情况。《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尚未批准注册以桑黄作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桑黄也未列入食药物质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未被中国药典收载。当前,有地方省份在桑黄质量标准研究和安全性评价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如吉林省发布了桑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山东省启动了桑黄新食品原料申报工作。
综上,将桑黄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尚需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使用桑黄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获得批准注册,对桑黄的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功效、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适用人群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在可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的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
详见://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ssps/art/2026/art_de30ca96fa47451585628b5aca82d7d8.html
(二)通知公告
1.拟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公示(2026年第8号)(2026-08-03)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我中心对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进行了审核,现将拟优先审评审批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及其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异议表》(见附件),或将上述内容扫描后发送至电子邮箱:tyyxsp@cfe-samr.org.cn。
2026年第8号拟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公示

详见://www.cfsi.net.cn/sytzgg/202608/t20260803_10204.html
2.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2026-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直属海关、药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6年7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测机构国家监督抽查
(一)抽查任务。202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国家监督抽查计划检查120家机构。其中,获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100家(含20家国家质检中心)、获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20家。
……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抽查流程。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确保检查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公正透明。优化工作流程,合理配置资源,高效完成抽查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对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近两年内已由总局或省级局抽查且未发现问题的机构,原则上不重复抽查;对因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受到行政处罚以及信用风险较高的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二)强化资质核查。现场检查中,要重点核查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条件,加强对机构资质合规性和人员能力的监督检查,聚焦机构环境条件、重点仪器设备是否严重偏离资质认定要求,授权签字人是否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或备案、签发报告是否超出授权范围、是否严格落实“一单一库”管理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对从业人员的能力条件、聘用关系、培训考核、行为规范等材料进行抽查核验,并视情开展现场能力测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机构限期整改,形成监管闭环;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三)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应坚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实际情况。现场检查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礼品等财物。
(四)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行智慧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深化区域协同监管,通过跨区域交叉检查等方式,增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强化信用监管,在抽查工作中深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鼓励各地建立检验检测机构积分或征信管理制度,构建差异化、精准化的新型监管格局。
联系方式: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010—82262722
附件:202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2026年8月13日
详见://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rkjcs/art/2026/art_7dd67d8b59db4c79b973c7d7972d4a0a.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国“质量认证宣传体验周”活动的通知(2026-0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提振消费的重要部署,树立质量认证助力提升生活品质的价值理念,市场监管总局定于8月27日至9月2日开展2026年度全国“质量认证宣传体验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核心作用的宣传倡导,充分展示认证赋能产业绿色转型、服务消费升级、助力乡村振兴和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的优良实践和积极成效,提升质量认证的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为进一步推进质量认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活动主题
质量认证赋能 畅享美好生活
三、宣传重点
(一)围绕绿色低碳发展与“双碳”目标,宣传绿色产品认证制度体系、新修订实施规则及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等相关政策,展示产业节能降碳转型典型实践。
(二)广泛宣传有机产品认证助力绿色消费、提升生活品质的价值理念,进一步释放强化有机产品认证公信力建设的信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有机产品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三)立足服务业扩能提质、提振居民消费,宣传商品售后服务认证建设成果,通过现场体验获证服务,直观展现认证优化服务流程、提振消费信心的实际效能。
(四)同步宣传各类认证采信落地机制、各地监管优良做法与标杆企业实践案例,全方位彰显质量认证传递信任、赋能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价值。
四、总体安排
(一)2026年8月27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在辽宁省沈阳市举办宣传体验周现场启动仪式,集中介绍绿色产品认证、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商品售后服务认证等领域取得的工作成效,发布相关认证实施规则和行业发展数据,交流制度推广、结果采信、政策牵引等相关优良实践案例。启动仪式将面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线播放,自愿收看。
(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宣传体验周现场启动仪式内容和本地实际,通过科普宣传、案例推广、参观体验等形式,广泛宣传质量认证相关政策,充分彰显质量认证价值理念。
(三)各相关认证机构要组织专业技术团队下沉产业一线,针对企业质量认证和发展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开展政策宣讲、技术咨询、流程辅导等精准服务,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的持续提升。
五、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要高度重视,提前进行统筹谋划,制定科学完善的活动方案,广泛动员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确保宣传体验周活动取得实效。
(二)创新形式,扩大影响。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网络新媒体等线上线下渠道,在内容和形式上努力创新、突出特色、贴近生活,推动各级各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强化传播效果。
(三)严明纪律,严守规矩。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企业、群众自愿参加原则,严禁借活动名义向经营主体摊派收费、搭车收费。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活动举办安全有序。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联系人:认证监管司 邱磊、郑林莹、陈茹
电 话:010-82262779、82262690、82262724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8月13日
详见://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rzjgs/art/2026/art_f029a5be75a747b998df9bdd691b2883.html
二、省市级
(一)政策法规-北京市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的公告 (2026-07-31)
充分发挥广告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0日
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
为充分发挥广告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一、适用范围
1.本指引所称食品广告,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食品的商业广告活动。
2.本指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食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等。
二、广告发布要求
(一)坚持正确导向
食品广告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二)内容真实准确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宣传食品的产地、规格、净含量、成分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
2.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应当与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相符。
3.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依法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
(三)明晰重要信息
1.食品广告中对食品的产地、质量、成分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2.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
3.代言人在广告中对食品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4.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食品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完善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食品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
5.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三、负面清单
8.不得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9.非保健食品不得宣称具有保健功能。
10.不得无事实依据宣称取得绿色、有机等认证。
11.不得含有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
12.不得借声称不含有、不添加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禁止添加或者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误导消费者。
13.不得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14.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15.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
政策解读:
《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全文解读
《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要点解读
《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简明问答
详见://scjgj.beijing.gov.cn/zwxx/2024zcwj/202607/t20260731_4803537.html
(一)通知公告-广东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标签备案信息的通告(第8期) (2026-08-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要求,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提交的标签备案材料符合要求,我局予以备案。现将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名称、产品标签备案信息予以公开。备案人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
附件:
1. 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备案信息表.docx
2. 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zip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7日
详见://amr.gd.gov.cn/gkmlpt/content/4/4940/post_4940105.html#2953
(二)通知公告-重庆市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建议的公告(2026-08-14)
为健全我市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已启动《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调研工作。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要求,充分汇聚民意、吸纳民智,切实提升《条例》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立法需求、问题及建议,欢迎广大市民、专家学者以及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个人和单位积极建言献策。
一、征集时间
集中征集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在《条例》立法过程中,也可以随时给ag真人平台官方提出意见建议。
二、重点征集内容
本次立法聚焦民生痛点、监管难点、行业堵点,重点围绕以下13个方面征集建议:
(一)您认为目前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等准入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优化准入条件等方面有哪些建议?
(二)您认为目前食品安全有关地方性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在执行中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有什么建议?
……
四、有关说明
1. 建议内容力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紧密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突出针对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2. 请注明建议人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匿名建议亦可),以便后续沟通对接。
3. 所有征集的建议将统一梳理、研究吸纳,作为《条例》起草、修改、完善的重要参考。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详见://scjgj.cq.gov.cn/zfxxgk_225/gsgg/qtgg/202608/t20260814_15932969.html
(三)通知公告-湖北省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2026年湖北省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帮扶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2026-08-17)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
《2026年湖北省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帮扶指导工作方案》已经省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
2026年湖北省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帮扶指导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省市场监管局 省经信厅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以下简称护老提升专项行动),稳步推进我省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制定帮扶指导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26年底,基本实现保健食品市场准入更加严格高效,保健食品消费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有序,保健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加坚实有力,老年人消费环境更加安全放心,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
(一)组织开展“双进双升”,提升食品安全共治能力。组织开展专家进企业活动。选派技术专家深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帮扶指导,进一步提升企业自检能力和水平;督促、引导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从原料采购到终端销售的全链条追溯体系;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现场检查指导,从源头消除标签违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监管进基层活动。选派技术专家,联合基层监管人员深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风险排查,以带促学,在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同时,提升基层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两项活动计划对30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同步开展。
(二)组织开展产品抽检,严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针对非法添加物、保健食品安全指标、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等项目,开展50批次保健食品专项抽检,对不合格产品做到风险控制、原因排查、整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五个到位”要求。
(三)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全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组织开展5场主题为“走近保健食品,促进健康消费”的保健食品护老专场科普活动。通过保健食品科普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养老院)活动,重点拆解市面上“保健品”混淆保健食品等营销陷阱,指导消费者通过产品标签、销售场景等科学认准、合理选购适合自己的保健食品,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四)组织开展法规培训,全面提升各方合规意识。围绕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管理新规、落实新的标签标识管理规定、保健食品“双无”换证审评意见等内容,组织对基层监管人员、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开展一期保健食品法规专题培训,全面提升基层监管人员、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合规意识,从源头规避相关风险。
(五)组织开展“双无”指导,确保换证工作平稳有序。精准掌握“双无”保健食品注册人的换证需求、困难及问题,对20个“双无”保健食品进行换证帮扶指导。“双无”相关帮扶指导工作,按照《2025年湖北省“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换证帮扶指导工作方案》要求落实。
……
详见://scjg.hubei.gov.cn/zfxxgk/zcwj/qtwj/202608/t20260817_5995873.shtml
(四)通知公告-深圳市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广告发布负面清单》的通知(2026-08-18)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食品广告发布规则化,营造健康有序的食品广告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食品广告发布负面清单》,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深圳市食品广告发布负面清单
为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食品广告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食品广告监管执法实践,制定本负面清单。本清单将依据法律法规修订、监管政策调整实施动态更新,供市场主体合规自查、监管执法参考使用。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食品广告,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食品的商业广告活动。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食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为广告传播提供服务的平台经营者等。
二、广告发布负面清单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宣传食品产地、规格、净含量、配料、营养成分、工艺、品质、原产地等信息,应当与产品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2.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食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3.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4.不得宣扬暴饮暴食、奢侈浪费、过度消费。
5.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6.不得利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及庆祝活动宣传报道等进行食品广告宣传。
7.不得宣称“特供”“专供”“内供”“特需”“专需”“内需”党政机关或军队等。
8.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9.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或者服务。
10.不得含有伪造、篡改的配料表、营养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等虚假内容。
11.不得使用技术手段刻意改变食品色泽、外观、质感,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真实性状的判断。
12.不得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13.不得无事实依据宣称取得绿色、有机等认证。
14.不得含有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
15.不得借声称不含有、不添加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禁止添加或者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误导消费者。
16.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依法履行广告审查程序,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得剪辑、篡改、拆分广告内容。
17.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8.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19.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20.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21.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22.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23.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保健食品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24.非保健食品不得宣称具有保健功能。
25.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26.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27.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
详见://amr.sz.gov.cn/xxgk/qt/tzgg/content/post_12941342.html
(五)通知公告-北京市
关于对《促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创新发展 若干措施》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2026-08-19)
为贯彻落实《国民健康“十五五”规划》《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培育发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起草了《促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至8月2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teshichu@scjgj.beiji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1号楼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邮编:101117(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促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促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9日
详见://scjgj.beijing.gov.cn/hdjl/myzj/bzzxdyjzj/202608/t20260819_4828657.html
抽检信息

2026年7月3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详见://www.cfsi.net.cn/sldt/sdxx/bjsp/pjfb/202607/t20260731_10202.html
2026年7月3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2

详见://www.cfsi.net.cn/sldt/sdxx/bjsp/pjfb/202607/t20260731_10203.html
2026年8月12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3

详见://www.cfsi.net.cn/sldt/sdxx/bjsp/pjfb/202608/t20260812_10225.html
2026年8月14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

详见://www.cfsi.net.cn/sldt/sdxx/bjsp/pjfb/202608/t20260817_10239.html
2026年8月27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

详见://www.cfsi.net.cn/sldt/sdxx/bjsp/pjfb/202608/t20260827_10258.html
2026年7月30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

详见://www.cfsi.net.cn/sldt/sdxx/tsyxytpfsp/pjfb/202607/t20260730_10138.html
2026年8月14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

详见://www.cfsi.net.cn/sldt/sdxx/tsyxytpfsp/pjfb/202608/t20260814_10237.html
2026年8月21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
详见://www.cfsi.net.cn/sldt/sdxx/tsyxytpfsp/pjfb/202608/t20260821_10244.html
行业新闻
1.市场监管总局推进实施质量强链专题新闻发布会(2026-08-21)
8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介绍推进实施质量强链工作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质量强链十大标志性项目为牵引,以全国百个质量强链项目、首批跨区域质量强链项目、重点民生领域质量强链项目为依托,累计实施质量攻关重点项目2060个,组建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2959个,26万家链上企业踊跃参与,成功解决产业链质量堵点卡点问题15万个,有力支撑产业建圈强链、提质升级。
据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一期质量强链项目圆满收官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今年继续部署推进质量强链二期十大标志性项目,在布局上更加突出战略性、前沿性和实效性,将延续一批高端仪器仪表、新能源、工业机器人等重点领域持续深化攻关,拓展一批具身智能机器人、固态动力电池等新方向紧跟产业迭代发展,新增一批工业母机、无人机、先进合成生物制造等重点领域瞄准产业发展热点。同时,统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全链条要素,广泛采用产学研用联合攻关模式,促进技术、质量、标准与产业生态深度融合。
详见://www.samr.gov.cn/xw/xwfbt/art/2026/art_9a3830ed79e34a8ab264822084c06115.html
标准动态
1.国家认监委关于公布《检验检测机构数字化 建设指南》等15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公告(2026-08-11)
《检验检测机构数字化建设指南》等15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已经国家认监委审核,现予公告。
上述标准文本可在国家标准委发布行业标准备案月报后,通过认证认可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查询网址://rbtest.cnca.cn/)。
附件: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发布目录
国家认监委
2026年8月6日
详见://www.cnca.gov.cn/zwxx/gg/2026/art/2026/art_506a21b2d4204ab49925871b1d2f3ba3.html
2. 高密市中医农业协会关于批准发布《药食同源茶饮养生质量标准管理规范》等2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2026-08-1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高密市中医农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药食同源茶饮养生质量标准管理规范》等2项团体标准进行了技术审查,经批准予以2026年8月13日发布实施。
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清单附后。
详见://www.ttbz.org.cn/2087934478119309314.html
3. 巢湖市营养学会巢湖巿营养学会关于《纳米有机硒富氢健康饮品》团体标准发布公告(2026-08-1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巢湖市营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学会组织专家审查通过了《纳米有机硒富氢健康饮品》(T/CHYY019一2026),并报学会理事会批准,现予以公告。本标准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详见://www.ttbz.org.cn/2089232262915125250.html
4. 聊城市检验检测行业协会关于发布《药食同源物质中呕吐毒素胶体金快速定量法技术规范》、《药食同源物质中玉米赤霉烯酮胶体金快速定量法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的公告(2026-08-10)
由聊城市检验检测行业协会提案并制定的《药食同源物质中呕吐毒素胶体金快速定量法技术规范》(T/LITIA 021—2026)、《药食同源物质中玉米赤霉烯酮胶体金快速定量法技术规范》(T/LITIA 022—2026)团体标准,经聊城市检验检测行业协会组织技术审查、审核评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聊城市检验检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予以发布。
详见://www.ttbz.org.cn/2086738531968270338.html
1.菲律宾全面改革食品添加剂规则,完全采纳CODEX GSFA(2026-08-14)
菲律宾卫生部下属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已发布第2026-0011号行政令,出台关于采纳《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SFA)及加工助剂的修订指南。该新行政令正式废止了施行数十年的1984年第88-A号行政令(AO 88-A s. 1984),旨在使本国食品安全法规与国际标准接轨。
主要内容包括:
法典协调一致:采纳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制定的最新国际基准,涉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及批准的加工助剂。
现代化安全框架:取代已施行42年的旧监管指南(1984年第88-A号行政令),以更好地适应现代食品加工技术、消费者安全及全球市场贸易要求。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影响:菲律宾境内的食品加工企业和进口商必须审查并确保其所有食品配方和生产加工助剂符合更新后的GSFA清单。建议食品经营者(FBOs)对现有产品配方进行审核,并与监管团队协调,以确保符合更新后的法典对齐标准。
法规获取链接://www.fda.gov.ph/wp-content/uploads/2026/07/Administrative-Order-2026-0011-1.pdf
详见://xmtbt-sps.xmeport.cn/news-detail.html?id=86234
2.韩国发布功能成分认可法规和健康功能食品标准和规范部分修订通知(草案)(2026-08-18)
2026年8月18日,韩国发布G/SPS/N/KOR/852号通报:功能成分认可法规和健康功能食品标准和规范部分修订通知(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功能性原料认定申请书式变更(别纸第1号、第2号)
功能性原料认定申请书:因施行规则上调了功能性原料认定审查手续费,修改申请书中手续费栏目。
健康功能食品认定申请书:手续费栏目修改为区分"电子民愿"和"来访·邮便民愿"两种渠道。
二、功能性原料安全性评估决策图改进(别表第3号)
根据"合成物"定义的修订,改进相关决策流程图,增加确认以下要素的环节:
合成物是否与天然成分不同
是否存在于天然中
是否可作为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使用
详见://xmtbt-sps.xmeport.cn/news-detail.html?id=86332
3.澳新批准三项食品加工助剂申请(2026-08-20)
2026年8月17日,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发布第409-26号通知,通报其董事会于8月5日作出的标准修订决定,并正式通知食品部长级会议(Food Ministers' Meeting)。本次通知一并公布了三项加工助剂申请获批,分别为 A1306、A1338 与 A1345,三者均拟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相应条款,扩大相关加工助剂的使用许可范围。
依据《1991年澳新食品标准法》,食品部长级会议自8月5日接获通知起拥有60天审查期,可要求 FSANZ 复查或告知无意要求复查;若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相关修订即正式纳入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生效。
对澳新出口酒精饮料、乳制品及糖类食品的企业,应关注三项加工助剂准入变化,确认产品配方与加工工艺符合澳新食品标准法典要求。三项申请由不同企业提出,用途分属酒精饮料、乳制品与糖类基质加工。
详见://xmtbt-sps.xmeport.cn/news-detail.html?id=86341
4.海湾七国发布无麸质特殊膳食食品技术法规修订通报(2026-08-18)
2026年8月18日,海湾合作委员会(GCC)七国——阿联酋、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及也门——通过卡塔尔标准总局(QS)向 WTO 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委员会提交联合通报(编号 G/TBT/N/ARE/667/Rev.1 等),就《麸质不耐受人群特殊膳食食品》海湾技术法规公开征求意见,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17日。
详见://xmtbt-sps.xmeport.cn/news-detail.html?id=86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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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为指导单位,上海保健品行业协会、普陀区食品药品安全协会联合举办,以“共筑满意消费共享健康生活”为主题的特殊食品科普宣传走进桃浦镇社区,旨在倡导科学、合理、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社区居民对特殊食品的认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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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03: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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