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法规
一、国家级
(一)政策法规
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2026-09-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对于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治疗、康复及机体功能维持等方面起着重要的营养支持作用。为规范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更好保障特医食品适用人群的营养需求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详见://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ssps/art/2026/art_81290de7385d4573939b6790103a5fb1.html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食品销售相关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通知(2026-0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0号)和《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4号)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直播电商平台、入网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等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风险防控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市场监管总局针对不同经营者,研究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通知》(市监食协发〔2024〕35号)要求,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持续抓好风险排查和管控工作。
详见://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spscs/art/2026/art_810e123ddaa84ae89bc733a15b14c412.html
3.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问答(2026-09-20)
(1)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如何标示?
答: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
(2)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标签是否强制标示致敏物质提示?
答:《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标签还应当标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其致敏物质提示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执行,应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注“本产品含有乳成分”。
(3)使用进口奶源、有机奶源的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示有哪些要求?
答:《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在标签上如实标注来源国或者具体来源地;获得有机认证的,可以文字或认证标识形式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注册(含变更注册)时提交认证证书复印件。同一企业相同配方产品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应一致,如进行奶源声称,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不应通过包装颜色(含罐盖)、罐体形状等进行区分。
(4)根据最新法规标准及本问答,调整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到期日标示、致敏物质提示、奶源标注等内容的,是否需要申请变更注册?
答: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根据最新法规标准及本问答,调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示、致敏物质提示、奶源标注等内容,不涉及产品配方注册一致性的内容变化,不需要申请变更注册。
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将调整后的标签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上市产品的标签应与产品配方注册及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5)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调配至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控股子公司或者集团母公司生产,应如何标示?
答: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关于规范同一集团公司内全资子公司已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使用事宜的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调配至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控股子公司或者集团母公司生产,经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公示后,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实际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一致。
(6)《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能否继续销售?
答: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的标签、说明书一致,并按规定备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如标识内容违反法规中禁止性规定的,不得继续销售;如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可销售至保质期到期日。
详见://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ssps/art/2026/art_943fcb4bef9045fc8324ee226ee4e5dc.html
4.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50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2026-09-22)
两部门联合发布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涵盖污染物控制规范(丙烯酰胺、铅、锡)、食品产品(牛乳蛋白)、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特殊膳食用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学龄前儿童营养补充品)、生物毒素检验方法等;《牛乳蛋白》系首次制定。
详见://www.nhc.gov.cn/sps/c100087/202609/246fbe66d1d04121ac9d27c7c35040d8.shtml
5.《保健食品中氨基葡萄糖的测定》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2026-09-21)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标委会归口管理的《保健食品中氨基葡萄糖的测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草案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2026年9月,全国获批含氨基葡萄糖的保健食品500余个,涵盖片剂、胶囊、粉剂、口服液等多种剂型,主要保健功能为有助于改善骨密度,市场受众广泛。现行标准《硫酸软骨素和盐酸氨基葡萄糖含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GB/T 20365—2006)的适用范围为动物软骨组织提取物中氨基葡萄糖的测定,但保健食品基质复杂多样,GB/T 20365—2006标准在含氨基葡萄糖的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控制适用性方面存在不足。新征求意见的标准采用专属性更强的柱前衍生液相色谱法,统一全剂型样品前处理、仪器检测与结果判定,能够显著提升保健食品中氨基葡萄糖检测的专属性和定量准确性,为此类产品含量测定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依据。
详见://www.samr.gov.cn/xw/sj/art/2026/art_4639071d0e4341d49fae2eb3c6a7d5cb.html
(二)通知公告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管理的公告(2026-09-14)
为进一步规范认证活动,提升认证监管效能,增强认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认证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报送有关认证信息:
(一)认证计划信息。各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计划实施至少3日前,将认证计划信息报送至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计划变更的,于原计划开始日期前1日23点前报送变更后的认证计划;计划撤销的,于计划实施前报送撤销信息;计划终止的,于计划实施结束前报送终止信息。
(二)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结果产生后1日内,将与该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报送至平台。
(三)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认证机构应当在出具认证证书以及作出暂停、注销或者撤销证书决定的同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平台。
(四)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认证机构应当在设立有关分支机构后10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平台。认证机构报送的有关认证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者遗漏,不得包含违反法律法规、认证基本规范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二、认证机构应当通过自有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免费、实时、便捷的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查询方式应当报送至国家认监委,并向社会公开。认证机构不得以提示引导、链接跳转等任何方式,将国家认监委网站作为自身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查询方式。
三、对于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除通过认证机构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外,社会公众还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证书基本信息。有关信息由认证机构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认证机构按照其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社会公众按照该认证机构提供的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四、认证机构资质注销、撤销,或者受到责令改正,以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国家认监委网站在认证证书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上,对该机构名称加施相应状态标识。认证机构按要求完成改正、停业整顿期满或者有关认证证书转至其他资质有效的认证机构的,取消相应标识。
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将把认证机构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渠道运行情况作为认证机构有关资质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及时规范有关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本公告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详见://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rzjgs/art/2026/art_7d84243510424268ac3b742debb81084.html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意见的通知(2026-09-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6年10月1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附件: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pdf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pdf
详见://www.samr.gov.cn/hd/zjdc/art/2026/art_671bfe5a10364585b20559e66f5cc906.html
3.国务院食安办等28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2026-09-18)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定于9月22日启动2026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活动详细内容请见原文链接。
详见://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spxds/art/2026/art_85d64c0326ab4cae86433d44b1447c27.html
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公开征求3-岩藻糖基乳糖等7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2026-09-10)
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3-岩藻糖基乳糖和6’-唾液酸乳糖钠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1-(叔丁基)-N-(4-甲氧基苯基)环己烷-1-甲酰胺、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可得然胶和三赞胶、增补质量规格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番茄红素(发酵法)和香兰素(发酵法)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具体情况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0月10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我中心邮箱(zqyj@cfsa.net.cn),逾期将视为无意见。
附件:3-岩藻糖基乳糖等7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相关材料.pdf
详见://cfsa.net.cn/spaqbz/xzxkzqyj/2026/17242.shtml
5.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C.I.颜料白4等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意见(2026-09-04)
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要求,C.I.颜料白4等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具体情况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0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邮箱,如在截止日期前未反馈相关意见,视为无不同意见。
邮箱:biaozhun@cfsa.net.cn
附件:C.I.颜料白4等3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相关材料.pdf
详见://cfsa.net.cn/spaqbz/xzxkzqyj/2026/17232.shtml
二、省市级
(一)政策法规-四川省
《四川省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6-09-14)
为支持和引导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合规发展,压实经营者食品安全及经营合规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组织起草了《四川省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时间:2026年9月14日至10月13日。如有意见建议,单位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请署名书面反馈(需含有关具有法律效力或借鉴引用的依据),并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我局特殊食品处,也可点击网站“我要参与”进行反馈。反馈意见请注明电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87321879
电子邮件:616364628@qq.com
附件:《四川省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合规指引》法律法规依据对照表
详见://scjgj.sc.gov.cn/hd/yjzj_details?siteCode=5100000049&site=scsjgj&url=/scsjgj/c104521/collect_detail.shtml&id=0c12ad0c38524810bcddf375093806cd
(二)政策法规-重庆市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广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2026-09-17)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群防群治工作格局,我局在总结前期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以下简称“小额奖励”)试点成效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推广,为此专门起草了《关于推广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使该通知切合实际,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9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大道403号1411室(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协调处),邮编:401147;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042497491@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安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意见建议”。
附件:1.关于推广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推广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详见://scjgj.cq.gov.cn/igixmj/gkyjzj/202609/tOpinion_8489.html
(一)通知公告-天津市
2026年天津市国产保健食品备案通告(2026年第15期)(2026-09-18)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等法律、规章、文件的规定,天津中威和治药业有限公司提交的12款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变更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备案变更。
特此通告。
附件: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变更情况
详见://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gs/bjspscxkhcpba/202609/t20260918_7377094.html
(二)通知公告-宁波市
两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医疗机构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026-09-04)
为落实《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临床营养行动相关要求,引导和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临床使用,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和管理,提升临床营养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患者营养支持治疗需求。
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配置、临床营养学科建设以及管理实践基础等方面存在差异,鼓励各地在遵循《指导意见》核心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实施,确保政策能够有效落地并切实服务于当地临床实践与患者需求。
详见://qf.ningbo.gov.cn/qfpt/fwbk/zscqfw/rmzx/art/2026/art_6b650be18d39460eae1ac75be35cc7fb.html
(三)通知公告-上海市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长三角区域“长食常安”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品牌工作方案》的通知(2026-09-07)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化长三角区域“长食常安”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品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组织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使用品牌标识。要积极做好“长食常安”品牌视觉识别系统统一工作,在相关活动、会议、宣传资料、科普站点等场景中,规范使用“长食常安”品牌标识,确保标识应用标准统一。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市(县、区)食药安办要将“长食常安”品牌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部门,确保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要健全工作机制,对涉及跨区域协作的工作任务,要提前对接、主动配合,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格局。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将品牌建设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三、营造浓厚氛围。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长食常安”品牌理念,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品牌建设。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讲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长三角故事”,不断提升品牌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特此通知。
详见://scjgj.sh.gov.cn/209/20260903/2c984ad6a062564c01a06537ee3e091e.html
(四)通知公告-南通市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意见的公告(2026-09-07)
为规范其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现将《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17日。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6年9月18日前反馈至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科,联系电话:0513-59002767,电子邮箱:xzfwc.scjg@nantong.gov.cn,通信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南通市政务中心106办公室)。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肽) 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详见://scjgj.nantong.gov.cn/ntsgsj/gggs/content/b200c543-23a7-4ad7-8f9b-39ff3e919c7e.html


2026年9月21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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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www.cfsi.net.cn/sldt/sdxx/tsyxytpfsp/pjfb/202609/t20260922_10306.html
行业新闻
1.拟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公示(2026年第9号)(2026-09-20)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我中心对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进行了审核,现将拟优先审评审批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及其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异议表》(见附件),或将上述内容扫描后发送至电子邮箱:tyyxsp@cfsi.net.cn。


详见://www.cfsi.net.cn/sytzgg/202609/t20260920_10299.html
2.关于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应用研究中心)2026年食品安全检测能力验证计划》 的通知
(2026-09-22)
各相关实验室:
为持续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与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促进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和食品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在原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和中国质检院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基础上新组建的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应用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食检中心),拟于2026年组织4项食品安全检测能力验证计划(详见附件),欢迎各相关实验室结合自身需求报名参加。
报名及计划实施的相关事项将通过能力验证系统(//cfsipt.easypt.cn)以及平台注册邮箱发布,请予以关注。
如有相关问题,请联系我中心工作人员。
联系方式:梁敏慧,18811581724
附件: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应用研究中心)2026年食品安全检测能力验证计划
详见://www.cfsi.net.cn/sytzgg/202609/t20260922_10308.html
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6年“全谷物 好营养 更健康”和“少吃油 吃好油 更健康”典型案例名单的通知(2026-0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工业大学、南京财经大学、武汉轻工大学、江南大学,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
为进一步认真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和《国家全谷物行动计划(2024—2035年)》,普及全谷物和科学用油知识,营造营养健康和节粮减损的浓厚氛围,2026年4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面向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涉粮央企、高校、各垂直管理局及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案例征集工作。经各单位严格审核推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教育中心认真组织评审,确定了15个“全谷物 好营养 更健康”和“少吃油 吃好油 更健康”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2026年8月28日对典型案例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现予以公布。
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学习借鉴、宣传推广,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着力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标准完善、品牌培育和科普宣传等方面精准发力,为加快推动全谷物和油脂产业提质增效发挥积极作用。案例入选单位要再接再厉,不断创新,进一步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持续助力节粮减损、促进营养健康,为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粮食安全水平贡献新力量。
附件:2026年“全谷物 好营养 更健康”和“少吃油 吃好油 更健康”典型案例名单
详见://www.lswz.gov.cn/html/tzgg/2026-09/20/content_295356.shtml
4. 关于公开征集《使用动物原料的保健食品注册申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使用植物原料的保健食品注册申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2026-09-18)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动植物原料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7月24日至8月24日对《使用动物原料的保健食品注册申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使用植物原料的保健食品注册申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使用动物原料的保健食品注册申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收到46条意见,《使用植物原料的保健食品注册申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收到8条意见,经整理汇总,逐条分析,认真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修改完善。下一步,ag真人平台官方将按程序推进有关工作。
感谢对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工作的支持。
详见://www.samr.gov.cn/hd/zjdc/jgfk/art/2026/art_6e56248a8eb64c3c93639c6e3661961d.html
5.关于云杉牌“黑番茄胶囊”的风险警示通告(2026-09-08)
近日,海关在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时,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鑫毅力(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微信小程序“海外自由购”售卖的标称为美国云杉牌的“黑番茄胶囊”(Prostate Health)样品中检出药物成分,产品批次号为NPH1。
目前,国内暂未发现相关产品通过一般贸易渠道进口。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提醒消费者,认真核对个人通过跨境电商、携带、代购等渠道可能保有的相关产品信息,立即停止使用涉事产品。
详见://jckspj.customs.gov.cn/spj/2026-09/08/article_2026090819135050345.html
1.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牛乳蛋白》(GB 31668-2026)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的公告(2026年 第6号)(2026-0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牛乳蛋白》(GB 31668-2026)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31668-2026 牛乳蛋白
GB 22570-2026 辅食营养补充品和学龄前儿童营养补充品
GB 1886.243-2026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
GB 1886.389-2026 食品添加剂 辣椒油树脂
GB 1886.390-2026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9938-2026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1665-2026 食品中丙烯酰胺污染控制规范
GB 31666-2026 食品中铅污染控制规范
GB 31667-2026 镀锡薄钢板罐装食品中锡污染控制规范
GB 5009.22-2026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4-2026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
GB 5009.96-2026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11-2026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168-2026 食品中脂肪酸和反式脂肪酸的测定
GB 5009.185-2026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190-2026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06-2026 水产品及其制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
GB 5009.209-2026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 5009.222-2026 食品中桔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53-2026 食品中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310-2026 食品中交链孢毒素的测定
GB 5009.311-2026 食品中白僵菌素和恩镰孢菌素的测定
GB 5009.312-2026 食品中多种真菌毒素的测定
GB 5413.36-2026 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脂肪酸和反式脂肪酸的测定
GB 31614.2-2026 食品中γ-氨基丁酸的测定
GB 31614.3-2026 食品中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的测定
GB 31614.4-2026 食品中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的测定
GB 31614.5-2026 食品中二氢槲皮素的测定
GB 15193.31-2026 大鼠体内外周血红细胞Pig-a基因突变试验
GB 3160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第1号修改单
GB 1886.6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第1号修改单
GB 1886.8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第1号修改单
GB 1886.9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酰乳酸钠》第2号修改单
GB 1886.9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脂肪酸甘油酯》第1号修改单
GB 1886.9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甘油蓖麻醇酸酯(PGPR)》第1号修改单
GB 1886.17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甘露糖醇》第1号修改单
GB 1886.18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第1号修改单
GB 1886.21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第1号修改单
GB 1886.22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第1号修改单
GB 1886.22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第1号修改单
GB 1886.2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第1号修改单
GB 447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第1号修改单
GB 4481.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第1号修改单
GB 6227.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第1号修改单
GB 1348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 60)》第1号修改单
GB 2553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第1号修改单
GB 2830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第2号修改单
GB 2922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三硬脂酸酯(司盘 65)》第1号修改单
GB 2995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脂肪酸甘油酯》第1号修改单
GB 5413.3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杂质度的测定》第1号修改单
以上标准文本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sppt.cfsa.net.cn:8086/db)查阅下载。
详见://www.nhc.gov.cn/sps/c100088/202609/4f357dbdd51748fea20ce817d0466c40.shtml
2. 关于征集《保健食品原料 乳清蛋白》等四项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单位及样品的通知(2026-09-2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26年第一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6〕10号)和《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26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6〕15号),《保健食品原料 乳清蛋白》《保健食品原料 DHA藻油》《保健食品原料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 番茄红素》四项国家标准
被列入制定计划,由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6)归口,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应用研究中心)牵头组织起草。
为更好开展标准制定工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行业广泛征集以上四项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和相关样品。请有意向参与的单位填写“标准起草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样品(见附件2),以上材料和样品请于2026年11月1日前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高林,13356282061
电子邮箱:bjspbjgn@cfsi.net.cn,抄送tc466@scff.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附件:1.标准起草单位申请表
2.样品征集要求
详见://www.cfsi.net.cn/sytzgg/202609/t20260924_10313.html
1. 毒死蜱正式被列入欧盟POPs法规,不设任何特定用途豁免、无过渡期硬着陆(2026-09-16)
欧盟委员会于 2026年9月10日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正式发布了授权修订法规 (EU) 2026/1423。该法规明确将高毒性杀虫剂毒死蜱(Chlorpyrifos,CAS号:2921-88-2)正式列入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EU) 2019/1021)的附录Ⅰ(Annex I)A部分(即禁止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的物质清单)。
该法规规定将于公报发布后的第20天(即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生效并在全欧范围内强制执行。
详见://cn.agropages.com/News/NewsDetail---38775.htm
2. 美国EPA将19种农药清出市场,涉及甲基对硫磷、倍硫磷以及咪草酸等(2026-09-20)
近日,美国环保署(EPA)宣布正式关闭19个农药审查案件,将过时和不必要的农药从市场移除。
按法律,EPA每15年审查一次登记农药,确保其仍符合现代安全标准。审查中,制造商须提供必要数据并缴纳年度维护费;若未提供数据、未缴费或自愿取消,EPA须取消登记。此次涉及产品的制造商均属自愿取消或未提供必要数据。EPA已确认,不再生产含这些成分的产品供美国销售或使用,相关农药已或即将完全退出市场。
此次行动涉及的农药名单如下:
α-氯代醇、柠檬醛、δ-十二内酯(6-庚基四氢-2H-吡喃-2-酮)、氯硝胺、1,7-二氧螺环[5.5]十一烷(橄榄实蝇性信息素)、杀螟硫磷、福美铁、咪草酸、灭活酸疮痂链霉菌RL-110T菌株细胞及发酵废液、大链壶菌、L-香芹酮、甲硫威、甲基对硫磷、Muscodor albus strain SA-13 菌株及其发酵培养基、N-甲基新癸酰胺、Phoma macrostoma strain 94-44B菌株、对叔戊基苯酚及其盐类、地中海实蝇性诱剂、Typhula phacorrhiza strain # 94671菌株
详见://cn.agropages.com/News/NewsDetail---38794.htm
3. 马来西亚发布进口食品安全保证计划新指南(2026-09-21)
2026年9月8日,马来西亚卫生部于发布《进口食品安全保证计划指南》,旨在为《1985年食品法规》第3B条规定提供实施指导,该指南将仅适用于《食品法》定义的“制备”食品,但未来可能扩大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1)核心要求:所有进口食品必须来自实施并持有经认可食品安全保证计划认证的食品premises;
(2)实施机制:清关时若无法提供认证文件,首次进口的货物将有14天宽限期。在此期间,进口商可获取认证文件、提供特定参数的分析证书(COA),或提交制造商书面保证。若逾期未提供,货物将被拒收、销毁或再出口。后续进口仍无法提供,将直接面临同样处置;
(3)认可计划与发证机构:认可的食品安全保证计划包括GMP、HACCP、ISO 22000、FSSC 22000、BRCGS、IFS Food、SQF等全球公认标准及相关行业特定标准。认证须由出口国主管当局、其指定机构、国际认可论坛(IAF)成员认可的认证机构、全球食品安全倡议(GFSI)基准比对的项目所有者,或出口国主管当局认可的私营机构签发;
(4)文件要求:证书须为原件或经核证副本,须附官方认证英文翻译,并需保持更新以备查验;
(5)特定产品检测:附录2明确了罐头鲍鱼、午餐肉、即溶咖啡、香料等数十种产品在无认证时的具体化学与微生物检测参数(如组胺、黄曲霉毒素、沙门氏菌等)。
分析提醒:该指南是马来西亚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其市场准入门槛的实质性提高。对于出口企业而言,获得GFSI基准比对或同等效力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将成为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硬通货”。建议相关企业立即评估自身供应链的合规状况,尽快获取相应认证,并规范认证文件的管理与翻译,以避免货物在清关时因文件不符而遭遇延误、退运甚至销毁的风险。同时,应密切关注该指南后续是否扩大适用产品范围。
更多详情参见://fsis2.moh.gov.my/fosimv2/BUL/frmBulletinBoardDetail.aspx?id=7000
详见://xmtbt-sps.xmeport.cn/news-detail.html?id=86786
4. 加拿大拟建立食品接触材料强制性通报制度(2026-09-22)
近日,加拿大卫生部就食品接触材料强制性通报框架提案公开征求意见。首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9日。
现行框架下,《食品和药品法规》第B.23.001条禁止销售采用可能向食品迁移有害物质的包装的食品。《食品和药品法》第4条禁止销售含有有毒或有害物质的食品。对于一般食品包装材料,加拿大卫生部的上市前评估目前以自愿为主。制造商、供应商、配方商和加工商可就材料、成品或单个组分提交化学品安全评估,卫生部如认可拟议用途,可出具“无异议函”。无异议函属咨询性意见,并非法定批准,也不转移销售方的合规责任。
提案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1.通过在线门户强制通报。拟要求在加拿大销售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信息通过在线门户提交,范围涵盖成品食品包装中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分、不直接接触食品但可能含有可迁移至食品的化学物质的部分,以及随预制食品出售的食品服务用具(如容器、吸管和餐具);由有效阻隔层与食品隔离的包装组件不在通报范围内。通报内容拟包括食品接触材料中所有物质的化学组成及其在加拿大的预期分销信息,具体数据格式、技术要求和保密安排尚未确定。
2.通报主体与通报时点尚未确定,正在征求意见。卫生部尚未确定由谁提交通报,候选主体包括成品食品包装制造商或其委托方、加拿大食品制造商、品牌所有者、加拿大进口商或食品零售商;通报时点(上市前或上市后特定期限内)在讨论中。
3.建立持续更新的公共知识库。拟记录食品包装安全评估结果,初始内容可来源于既往完成的无异议函评估、其他司法辖区与加拿大情境相关的决定,以及加拿大化学品管理计划下的化学品安全评估。提交信息将与知识库比对,若材料、化学组成和使用条件与既有条目一致,通报人可获得通报编号和简化版无异议函。若无匹配条目或拟议使用条件超出既有条目范围,卫生部将启动评估;评估通过后知识库可予增补。
4.基于风险的分级评估与可能的正面清单。卫生部正考虑对评估和知识库增补采用分级的风险评估流程,具体评估框架将在后续咨询中处理。法律形式未确定,选项之一为行政性指南模式,另一为将该体系写入法规、形成食品接触材料须遵守的正面清单。
若最终采用正面清单模式,物质须被列入并在适用材料类别、使用条件、迁移限量或其他限制范围内使用,这将较现行以销售方主体责任和自愿提交无异议函为主的框架发生实质性变化。按文件规划,第二轮公开征求意见预计于2026年11月至2027年1月进行,2027年春季形成关于强制性食品包装框架的建议,此后视所选方案启动法规制定。拟议过渡期约为5年。
详见://www.tbtguide.com/c/mypt/gwxw/62367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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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I华测检测受邀参与“3.15特殊食品走进桃浦社区”科普活动
3月13日,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为指导单位,上海保健品行业协会、普陀区食品药品安全协会联合举办,以“共筑满意消费共享健康生活”为主题的特殊食品科普宣传走进桃浦镇社区,旨在倡导科学、合理、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社区居民对特殊食品的认知水平。
2025-03-17 05:53:20
持续赋能黑龙江省特殊食品产业发展CTI华测检测彰显责任担当
特殊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因其消费受众的特殊性,备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管部门的重视。同时,在食品市场赛道纵深细分、国人尤其是Z时代年轻人的健康意识日益提升的现实经济背景下,特殊食品呈现蓬勃发展之势。
2024-01-10 03:05:4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问实答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问实答,内容包含什么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食品or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如何选购?获批情况等。
2021-12-15 17: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