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化学药品其他剂型(除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86号),一致性评价正式从口服固体制剂、注射剂拓展至滴眼剂、贴剂、喷雾剂等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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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 |
启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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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眼剂 |
2026年9月2日(公告发布之日,即刻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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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剂、喷雾剂 |
2027年7月1日 |
与公告同步,CDE发布了《化学仿制药滴眼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化学仿制药特殊滴眼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一步明确滴眼剂一致性评价的技术路径。
两份配套指导原则的落地,使得滴眼剂仿制药处方中的多项要素均需重新评估。其中抑菌剂同时受参比制剂要求与《中国药典》双重约束,是研发绕不开的难点。本文梳理公告核心要求,拆解抑菌剂研究的技术难点与应对路径。
本次86号公告明确了以下三项核心管理要求。
1.参比制剂先行
须依据《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选择参比;尚未收载的品种按2019年第25号公告先行申报参比遴选;无参比制剂的已上市仿制药不属于一致性评价范畴。
2.技术要求对标化学仿制药上市申请
按现行技术指导原则和现行版《中国药典》开展研究,可参考境外监管机构要求;申报资料概要参照CDE 2020年第2号通告,其余部分按M4(CTD)整理,以补充申请形式向CDE提出。
3.审评时限与过评待遇
受理后120日内完成审评;过评品种可在说明书、标签标注,并纳入《化学药品目录集》。
与注射剂一致性评价中“抑菌剂、缓冲剂、抗氧剂可与参比不一致”的豁免情形不同,滴眼剂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规定:除渗透压调节剂、缓冲剂和pH调节剂经充分论证后可与参比制剂存在差异外,其余辅料(含抑菌剂)原则上须与参比制剂保持一致;若存在不一致,一般需提供非临床和/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支持依据。
满足 “与参比制剂保持一致”仅为第一道门槛,抑菌剂同时还需符合《中国药典》四部通则 1121 抑菌效力检查法要求。参比处方匹配与药典抑菌效力两条标准叠加,对抑菌剂的种类选择与添加量设置形成硬性约束,由此形成如下三大挑战。
挑战一:参比制剂逆向剖析
抑菌剂在处方中浓度很低(常见0.01%~0.05%),需排除主成分与其他辅料的干扰,有专属性强、灵敏度高的定量方法做支撑。
挑战二:药典标准严
《中国药典》四部通则1121抑菌效力检查法的判定标准与欧洲药典相当,严于USP,更明显严于日本药典。这意味着部分以日本原研为参比的品种,抑菌效力可能达不到中国药典要求。
挑战三:全生命周期
添加量需要考察在货架期各时间点、开封后使用期(通常4周)内持续有效。指导原则亦明确要求:若制剂处方中添加了抑菌剂、抗氧剂等,需对抑菌剂含量、抗氧剂含量进行定量检查,且覆盖整个货架期。
针对上述痛点,华测医药为滴眼剂研发生产企业提供从参比剖析到申报支持的一站式抑菌剂研究服务。
① 参比制剂抑菌剂定性定量分析
② 抑菌效力研究(《中国药典》通则1121)
在滴眼剂一致性评价中,抑菌剂既是处方一致性的硬约束,也是抑菌效力达标的硬指标。把参比制剂中的抑菌剂测准、把抑菌效力做扎实,是处方筛选阶段就要解决的问题——越早规划,后面的余地越大。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国家药监局2026年第86号公告及现行技术指导原则整理,仅供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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