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 · 每月资讯丨2026年10月【附下载链接】

2026-10-30 09:22:09 11

法规动态

国内政策法规

一、国家级

(一)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6-10-10)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压实主体责任。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培训考核;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设立邮政快递企业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规范委托生产行为,明确委托方、受托方资质条件。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增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确立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增设“网络食品经营”专节,实行分级备案管理,明确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各方主体责任;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主体责任。三是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拓展至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将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监管,实施备案管理;规范食品标签与商业宣传,严禁虚假误导;严格食品检验管理,规范委托检验行为。四是强化智慧监管。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监管应用,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监控视频信息接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赋予监管部门物联网监控、视频巡查等非现场检查权限。五是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按违法类型分类设定差异化处罚幅度;严格落实“处罚到人”,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实施处罚;补全新增义务对应的处罚条款,提高违法成本;实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实施跨部门失信惩戒。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修订草案,并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加快修订进程,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化解风险、强化监管执法、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详见://www.samr.gov.cn/xw/zj/art/2026/art_8cef1e1cd7c34e0f879d59c2e6c2ed81.html

 

2.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和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26-1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相关规定,我司组织拟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异辛酯等61种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盐)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征求意见稿)》等2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1月13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李运

电话:010—59194685

传真:010—59194685

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

附件: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异辛酯等61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盐)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征求意见稿)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94种有机磷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4. 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

5. 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2026年10月13日

详见://zzys.moa.gov.cn/gdxw/202610/t20261015_6488626.htm

 

3.关于公开征求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2026-10-12)

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1,3-二不饱和脂肪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和乳糖-N-四糖、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白油(液体石蜡)和6S-5-甲基四氢叶酸钙、增补质量规格要求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酯法)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具体情况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1月12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我中心邮箱(zqyj@cfsa.net.cn),逾期将视为无意见。

附件-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相关材料.pdf

详见://www.cfsa.net.cn/spaqbz/xzxkzqyj/2026/17327.shtml

(二)通知公告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6-09-26)

为进一步规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活动,统一产品碳足迹认证标识使用与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yprz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

附件:1.《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 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9月26日

详见://www.samr.gov.cn/hd/zjdc/art/2026/art_3225ea0161214c2686b81d68cd64708f.html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肌肉衰减症》等3个文件的公告(2026-09-25)

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针对肌肉衰减症、血脂异常、肥胖症及减重手术患者的营养需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肌肉衰减症》《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血脂异常》《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肥胖症及减重手术》,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9月25日

附件下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肌肉衰减症》等3个文件的公告

详见://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ssps/art/2026/art_e02ccddfeb194573a6f082770992628c.html

 

3.关于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2779号(医疗卫生类271号)提案答复的函(2026-10-21)

委员你们好: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川芎纳入<药食同源目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据此,我委制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等规章文件,明确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受理和安全性审查等工作程序。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委提交新食品原料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配套的安全性评价资料。近年来,我委持续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在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审查批准新食品原料,不断为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为规范食药物质目录管理,我委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对食药物质定义范畴及目录修订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增补食药物质应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辖区情况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配套的安全性评价资料。2019年、2023年、2024年,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将当归等6种物质、党参等9种物质、地黄等4种物质增补纳入食药物质目录。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将川芎叶(川芎苗)纳入《新资源食品目录》。根据《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相关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我委提交将川芎叶(川芎苗)纳入新食品原料(旧称新资源食品)目录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其研制报告、安全性评估报告、生产工艺等材料。我委将依程序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予以公告后在全国范围适用。

(二)关于将川芎根茎纳入《药食同源目录》。《药典》(2020年版)收载的川芎为伞形科植物川芎Ligusticum chuanxiong Hort.的干燥根茎。相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川芎根茎的食用安全性研究,收集整理资料后按程序提交申请。我委将根据申请情况,组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技术机构开展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并予以公告。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继续立足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通过高质量开展新食品原料和食药物质审查工作,促进食品行业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服务于公众健康和地方经济发展。

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7月21日

详见://www.nhc.gov.cn/wjw/tia/202609/3e523968cde647b5a8b691118863a33e.shtml

 

4.关于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0736号(农业水利类046号)提案答复的函(2026-10-21)

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将蒜头果神经酸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的提案》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据此,我委制定印发《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等规章文件,明确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受理和安全性审查等工作程序。

近些年,我委持续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在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审查批准新食品原料,不断为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将蒜头果神经酸纳入国家新食品原料目录。从事食品相关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我委提交申报新食品原料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安全性评估报告、生产工艺等材料。我委将依程序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予以公告后在全国范围适用。

(二)关于推动蒜头果神经酸等林下经济发展。国家林草局高度重视食用林产品相关标准的制定,目前已经成立了全国经济林产品标委会,组织构建了经济林产品领域标准体系,涵盖鲜果林与产品、林源药材与产品等领域。市场监管总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运行,严格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监管,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全力保障食品安全。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立足法定职责继续做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在确保食品安全基础上,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推动云南省蒜头果神经酸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7月17日

详见://www.nhc.gov.cn/wjw/tia/202609/6c5e373c8f9246e5a6453e8f79832273.shtml

 

5.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078号建议的答复(2026-10-19)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将人参花、人参果实纳入国家新质食品资源目录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据此,我委制定印发《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等规章文件,明确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受理和安全性审查等工作程序。

近年来,我委持续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在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审查批准新食品原料,不断为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将人参花、人参果纳入国家新食品原料目录。从事食品相关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我委提交申报新食品原料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安全性评估报告、生产工艺等材料。我委将依程序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予以公告后在全国范围适用。

(二)关于助力人参产业拓展产品链条,提升人参全株附加值。市场监管总局深入推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运行,严格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监管,其中批准以人参果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20余张。同时,持续强化人参产业全链条相关监管,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经过5年时间完成全国在产在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首轮全覆盖,着力压实相关生产销售者主体责任,防患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积极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立足法定职责继续做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在确保食品安全基础上,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推动吉林省人参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详见://www.nhc.gov.cn/wjw/jiany/202609/45ec6f60f2bd4db39760fbdf60d348bd.shtml

 

6.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26号建议的答复(2026-10-19)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药食同源物质健康声称标准并将化橘红纳入试点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规定,除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均不得声称保健功能,其标签、说明书也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对食品中的钙、铁、维生素D等部分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目前我国除保健食品和标准规定的某些营养素,其他食品涉及健康方面的标识声称尚没有明确的政策文件依据。

我国饮食文化博大精深。食养、食补有长期历史实践和广泛群众基础,并结合中医理论逐步形成日趋完善的食品养生文化。近年来,我委着眼传承发扬传统食养文化,先后分3批次将黄芪、党参、麦冬等19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目录,并印发11个食养指南对高血脂、糖尿病、肥胖等人群进行食养指导,促进食药物质转化应用,社会反响积极。

2019年,我委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明确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相关要求:以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者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为目的;具有明确的健康消费需求,能够被正确理解和认知;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以及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保健功能,符合传统中医养生保健理论;具有明确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将化橘红纳入食药物质健康声称试点、加快制定食药物质健康声称标准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有关统筹完善食品健康声称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相关工作的要求,我委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国产保健食品复方配伍备案管理试点工作,并组织开展食药物质健康声称研究,结合传统中医理论食养用语和有关科学证据,深入研究逐步构建食药物质健康声称用语词库。同时,我委已将《食品声称通用标准》列入2025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拟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系统性研究。建议广东省相关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展相关食药物质使用和产业升级。

(二)关于建立“三证合一”的食药物质目录准入评估机制。为规范食药物质目录管理,我委制定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对食药物质定义范畴及目录修订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增补食药物质应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辖区情况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配套的传统作为食品证明材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等。关于您提到的在审查中增加“功能科学性证据”材料等,我委将结合食药物质健康声称工作统筹研究,持续完善相关资料要求和审查管理。

(三)关于加强化橘红功效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化橘红作为新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岭南道地中药材,打开了其作为食品的应用场景和产业发展前景。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我委将继续关注和支持有关化橘红功效研究的技术进展,不断夯实创新发展的科学基础。同时,支持国内化橘红相关研究机构和组织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相关工作,借助国际组织和平台,大力推广化橘红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中药和饮食文化。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以化橘红等食药物质为载体,大力促进食药物质行业创新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饮食文化,积极服务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饮食需求。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8月7日

详见://www.nhc.gov.cn/wjw/jiany/202609/e796206396c943b1a99e60107c626824.shtml

 

7.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0280号建议的答复(2026-10-19)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林蛙油纳入药食同源目录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为规范食药物质目录管理,我委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食药物质定义范畴及目录修订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增补食药物质应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辖区情况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配套的安全性评价资料。2019年以来,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分3批次,将当归、黄芪、地黄等19种物质增补纳入食药物质目录。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优先将林蛙油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增补储备库。《药典》(2020版)收载的林蛙油(哈蟆油)为蛙科动物中国林蛙Rana temporaria chensinensis David雌蛙的输卵管,经采制干燥而得。相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林蛙油的食用安全性研究,收集整理资料后按程序提交申请。我委将根据申请和所提资料情况,组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技术机构开展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并予以公告。

(二)关于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标签标识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一是制定出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并根据监管实际修订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等配套文件,督促指导各地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准入,保障食品安全。二是制定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将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同步实施,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完善食品标识,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继续立足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地方大力发展食药物质和特色食品产业,助力推动健康中国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积极服务于公众健康和地方经济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7月23日

详见://www.nhc.gov.cn/wjw/jiany/202609/1ab416ab1ea14b2890ccd0c1e6f9abf3.shtml

 

8.对保健食品部分注册人注销相关信息公示(2026年第一批)(2026-10-16)

根据《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号)规定,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由多方(含双方)注册人共同持有变为单方持有,应按转让技术注册申请办理。若因部分注册人注销变为单方持有,但注销前未签署转让合同、协议或清算报告的,存续注册人应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提交转让技术注册申请资料,同时还应提交“对注册证书涉及的权利义务无争议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承诺书以及相关情况说明”。

我中心现将涉及上述情形产品的申请事项(见附表1、2)及法律责任承诺书(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注册证书利益相关方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我中心提交书面意见说明理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逾期视为无异议,我中心将按程序办理注册申请相关事宜。

邮寄地址: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应用研究中心),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C座1层,100045

详见://www.cfsi.net.cn/sldt/gsgg/202610/t20261016_10344.html

 

9.关于规范申报工作的有关注意事项(2026-10-15)

一、规范申报资料邮寄

为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职责,使中心工作人员能够快速辨别出邮寄资料的业务类别,准确溯源邮件寄出、送达等信息,请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邮寄申报资料:

(一)关于邮寄地址和资料标签:申报资料邮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C座1层 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受理大厅。请申请人根据业务类型填写标签(附件1)并加贴于邮件外包装醒目位置。申报资料为原件的,在资料表面明显位置注明“原件”字样。如申请人在一个邮件中同时放置多套资料的(例如同时放置一个产品的电话沟通确认资料和另一个产品的受理申报资料),因不同资料涉及到多个部门签收,请申请人在附件1标签中按多个类别勾选清楚,也可选择将多套资料分别邮寄。

(二)关于快递形式:请申请人勿使用未建立追溯体系、收件人为个人的快递形式(如闪送)提交申请资料,受理大厅不接收此类形式提交的申报资料。

(三)关于主送单位:申请人向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应用研究中心)来函,应充分考虑中心的职责范围,且主送单位应规范为“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主送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或有关业务司局的,以及来函内容非中心职责范围的,如行政复议等,请勿邮寄至我中心。

二、规范批件领取

(一)证书领取可选择前台领取和邮寄方式。

1.前台领取:需携带委托书(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旧证书原件(需要交回旧证书的)。

2.邮寄领取:需邮寄旧证书及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回邮说明,明确“申请将新证书回邮”,声明中应包含产品名称、产品受理编号、批件发布日期及序号,并写明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回寄公司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需要交回旧证书的情形:保健食品延续、变更、转让、纠错申请;婴配注销、注销再注册、纠错申请;特医延续、变更申请、注销、注销再注册、纠错申请。

附件1:快递标签式样

详见://www.cfsi.net.cn/sldt/bszn/202607/t20260714_7227.html

 

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针对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人群方面应提供哪些材料?(2026-09-30)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25),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适用于功能性胃肠道不适婴儿、可选择用于乳蛋白过敏高风险婴儿。应根据产品配方特点及临床使用相关证据标示适用人群,可标示两类适用人群或其中一类。

适用于功能性胃肠道不适婴儿的配方,可提供胃肠道功能症状改变等方面临床使用依据;

适用于乳蛋白过敏高风险婴儿的配方,一般需要提供申请注册产品或产品所使用的水解蛋白原料有关的用于乳蛋白过敏高风险婴儿的临床试验材料。按照GB 25596-2025申请变更注册的产品,可提供产品上市后用于过敏高风险婴儿的临床应用(效果)相关证据。

此外,还需提供部分水解配方食品的蛋白质组成及其水解程度。建议水解蛋白的分子量分布以10000Da、5000Da 或 6000Da、1000Da 或3000Da占比进行控制。

详见://www.cfsi.net.cn/jspjbm/tyspjspjb/cjwtyjd/pf/202609/t20260930_10325.html

 

11.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针对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人群方面应提供哪些材料?(2026-09-30)

根据GB 25596-2025,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适用于食物蛋白过敏婴儿、胃肠道功能障碍婴儿。应根据产品配方特点及临床使用相关证据标示适用人群,可标示两类适用人群或其中一类。

适用于食物蛋白过敏婴儿的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一般需要提供申请注册产品或产品所使用的水解蛋白原料有关的用于食物蛋白过敏婴儿的临床试验材料。适用于胃肠道功能障碍婴儿的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可提供胃肠道功能症状改变等方面临床使用依据。

此外,还需提供深度水解配方食品蛋白质组成及水解程度。产品中95%肽段的分子量应低于3000Da,大部分应以游离氨基酸和分子量小于1000Da肽段的形式存在,建议水解蛋白的分子量分布以1000Da、3000Da占比进行控制。

详见://www.cfsi.net.cn/jspjbm/tyspjspjb/cjwtyjd/pf/202609/t20260930_10326.html

 

二、省市级

(一)通知广告-广东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等同采纳《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香露兜叶(粉)》的通告(2026-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等同采纳《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香露兜叶(粉)》已经广东省卫生健康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

等同采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同等效力。对等同采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以发布该标准的省份为准。

特此通告。

附件:等同采纳《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香露兜叶(粉)》标准文本.pdf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6年9月21日

详见://wsjkw.gd.gov.cn/zwgk_gsgg/content/post_4961374.html

(二)通知广告-广东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益肾子》和《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盐焗禽肉制品》的通告(2026-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益肾子》(DBS 44/026-2026)和《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盐焗禽肉制品》(DBS 44/027-2026)已经广东省卫生健康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益肾子》(发布版).pdf

2.《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盐焗禽肉制品》(发布版).pdf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6年9月21日

详见://wsjkw.gd.gov.cn/zwgk_gsgg/content/post_4961378.html

 

(三)通知公告-广东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纳豆粉》《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橄榄菜》修改单的通告(2026-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纳豆粉》(DBS 44/013-2019)和《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橄榄菜》(DBS 44/014-2019)的修改单已经广东省卫生健康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纳豆粉》第1号修改单(发布版).pdf

2.《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橄榄菜》第1号修改单(发布版).pdf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6年9月28日

详见://wsjkw.gd.gov.cn/zwgk_gsgg/content/post_4961527.html

 

(四)通知公告-广东省

关于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柚子花》的意见征集(2026-09-28)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同采纳或认可、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指南(试行)》等规定,福建省卫健委、四川省卫健委联合修订形成了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柚子花》,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该标准的意见。您对该标准有什么意见建议?欢迎您参加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开展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柚子花》意见征集。

附件下载: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柚子花(征求意见稿).pdf

详见://wjw.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46213

 

(五)通知公告-陕西省

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6-10-12)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0月26日前反馈至827715484@qq.com邮箱。

附件:1.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0日

详见://snamr.shaanxi.gov.cn/zfxxgk/zfxxgkzl/zc/tzgg/202610/t20261012_3702532.html

 

抽检信息

批文动态

2026年10月20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邮寄详情单

详见://www.cfe-samr.org.cn/sldt/sdxx/bjsp_174/pjyj/202610/t20261020_10349.html

 

行业风向

行业新闻

1.保健食品辨真伪,“一查二选三投诉” (2026-10-15 )

健康养生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保健食品市场持续升温。然而,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特别是老年群体对健康的迫切需求,通过虚假宣传、营销套路等方式诱导消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帮助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选购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联合发布消费提示。

认清产品本质,科学理性消费。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保健食品不能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仔细阅读标签和说明书,了解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及功效成分。切勿将保健食品当药品,身体不适或治疗疾病,请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避免贻误病情。

警惕营销套路,远离消费欺诈。识别“免费陷阱”。不法商家以免费健康讲座、免费体检、免费礼品等形式吸引消费者参与,通过日常微信问候、上门陪伴聊天等方式拉近关系、获取信任,再顺势推销高价产品。面对此类情形,请保持高度警惕,不盲目参与,不随意添加陌生人微信。

远离“会销”洗脑。不法商家常以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病友分享、免费旅游、聚餐联欢等名义,将消费者集中到封闭场所,由“专家”“教授”或“老病友”轮番“现身说法”,夸大产品功效,制造“包治百病”“限时优惠”的假象,诱导消费者购买高价保健食品。请勿轻信“专家推荐”“病友见证”,大额消费前多与家人沟通。

防范“私域”骗局。部分商家通过微信群、企业微信私聊、私域直播间等封闭渠道传播虚假医药广告,冒充医务人员站台背书,大肆鼓吹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效果。这些广告往往以临时小程序或限时链接形式传播,到期即失效,消费者维权举证难度大。请勿轻信私域渠道的“神药”宣传,不点击来历不明的临时链接,不通过社群渠道进行交易。

便捷查真伪,维权有渠道。如何辨别保健食品真伪、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可牢记“一查二选三投诉”。

一查。购买前认准产品包装上的“蓝帽子”标志和批准文号,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输入批准文号,几秒钟即可核验产品真伪和注册信息。

二选。选择证照齐全的商超、药店和正规电商平台购买,对免费健康讲座、私域直播、临时小程序链接、上门推销等渠道保持警惕,不轻信“专家”“病友”站台背书。

三投诉。如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或产品质量问题,可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向消协组织投诉,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详见://www.samr.gov.cn/xw/mtjj/art/2026/art_9bfddd942a5d46c9a4053b05324adc95.html

 

2. 从0到1!烟台首个“特医食品”获批注册,花落高新区(2026-10-17)

近日,烟台高新区企业烟台赛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膳尚恩泽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正式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注册(注册号:国食注字TY20260103)。这是烟台市首个获批注册的“特医食品”,标志着烟台在该领域实现“从0到1”的跨越。

详见://m.qlwb.com.cn/detail/28212935.html

 

3. 黑龙江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 (2026-10-20)

中国食品安全报讯(记者王志辉)近期,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统筹专项整治与科普赋能,落实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依托一体化综合治理模式,从严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筑牢老年消费者健康消费防线。

监管环节聚焦源头管控,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穿透式体系检查,完成10家生产企业全方位核查。借力数字化监管模式,接入全省46家在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系统,实现生产风险全天候动态监测。通过召开涉案重点企业行政指导会、曝光典型违法案例的方式,强化警示教育力度,倒逼企业自查自纠、合规经营,从源头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滋生。

详见://www.cfsn.cn/news/detail/137/372212.html

 

4.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特殊食品飞行检查护航 “一老一小” 食品安全 (2026-10-23)

10月19日-20日,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特殊食品风险防控,组织对辖区部分特殊食品经营主体开展飞行检查,统筹推进保健食品护老提升和婴幼儿辅助食品“守护成长”专项行动。

此次检查以药店、母婴店为重点对象,坚持检查与普法并举,重点核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进货查验、票证追溯、专区专柜陈列、标签标识、宣传销售等关键环节,严查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违规营销等侵害老年、婴幼儿群体消费权益的突出问题,对现场发现的风险隐患督促立行立改。检查过程中,同步开展普法宣传,向经营主体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宣讲有关特殊食品销售管理政策法规,督促经营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守法自律意识,严守合规经营底线;面向群众普及特殊食品消费知识,引导群众科学理性消费。

详见://scjgj.taian.gov.cn/art/2026/10/23/art_48375_10316855.html

 

标准动态

1.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用银杏叶提取物》等团体标准复审自评工作的通知(2026-09-28)

详见://www.cnhfa.org.cn/index/xhdt/show/id/10965

 

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工作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6-10-08) 

近日,由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6)归口管理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工作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的法定主体,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提交自查报告。

该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的基本要求、自查频次与方式、自查程序以及报告要求等。该标准统一了自查频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生产加工过程包含发酵、合成、酶解工序的企业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在生产条件重大变化、停产后复产、抽检不合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舆情后企业还应及时开展专项自查。同时,该标准统一了自查准备、实施、结果处置、纠正与改进、资料归档的全过程程序,并以规范性附录给出统一的自查表和自查报告要求。该标准将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也为行业主管部门强化风险防控、落实全链条监管提供支撑。

详见://www.samr.gov.cn:8008/xw/sj/art/2026/art_60d4cfbc46cd45ba921f632fbca7f74b.html?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kb2NfcG9zaXRpb24iOjAsImRvY19pZCI6IjQ0NTg0OWRmNTY2N2E3ZGUtNDhlZjczMGM5MThiM2JlMCIsImlubGluZV9kaXNwbGF5X3Bvc2l0aW9uIjowfQ%3D%3D

 

3.深圳市中药协会关于《中药饮片党参“深圳品质”分级评价规范》、《中药饮片茯苓“深圳品质”分级评价规范》及《中药饮片甘草“深圳品质”分级评价规范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26-10-09)

有关单位:

由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联合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津村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和顺本草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牵头立项制定的《中药饮片党参“深圳品质”分级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药饮片茯苓“深圳品质”分级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及《中药饮片甘草“深圳品质”分级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工作已完成。根据《深圳市中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2026年10月31日前将《征求意见表反馈》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协会秘书处,逾期未回,视为同意。

联系人:庄老师

联系电话:0755-86158015

邮箱:sztcm@szbiomed.cn

深圳市中药协会

2026年10月09日

详见://www.ttbz.org.cn/2108401243374686209.html

 

国际法规

1.新西兰发布2026版婴儿配方产品标准(2026-10-19)

2026年9月22日,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发布 2026 版婴儿配方产品标准。该标准对新西兰境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组分、标签标识及宣传表述作出监管规定。

该标准整体援引《澳新食品标准法典 2.9.1》(F2026C00443 C12)全部内容,仅删除 4 项条款,分别为 2.9.1-20 蛋白质来源说明、2.9.1-24 营养成分标注、2.9.1-25 营养成分标注强制格式、2.9.1-28 禁止性宣传表述,以上四项内容由本标准 1.5、1.6、1.7、1.8 条款替代。明确了 A1、A2 型 β-酪蛋白定义,规范蛋白质来源标签表述、营养信息声明的必填内容、计量单位、排版格式,划定标签禁止使用婴儿图像、HMO 相关表述等宣传红线,仅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允许 A2 型 β-酪蛋白相关额外标示,并设置自生效日至 2029 年 9 月 13 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产品可遵循 2024 年 9 月 12 日版本的澳新食品法典或本标准销售,过渡期结束后必须完全符合本标准,适用于新西兰境内销售的婴儿及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与进口商。

详见://www.mpi.govt.nz/dmsdocument/72681-Food-Standard-New-Zealand-Infant-Formula-Products-Standard

 

2.以色列发布膳食补充剂进口专项抽样检验安排(2026-10-19)

2026年10月5日,以色列卫生部发布第 422314526 号指示,就通过“膳食补充剂正品进口”途径进口的膳食补充剂的专项抽样检验作出临时安排。该指示自 2026 年 10 月 5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7 年 4 月 4 日。要点如下:

(1)引入“合规历史”制度:对于此前在进口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一个合规样本、且未收到不符合食品立法要求的结果、同时无安全事件或异常监管发现的进口商,其产品可免于常规抽检,仅在超过 12 个月未抽检时进行抽样;

(2)“产品系列”定义:指通过同一进口商进口、由同一制造商在同一生产地点或同一生产国生产、成分相似、面向同一目标受众、具有相同使用形式的一组膳食补充剂,差异不改变产品风险特征(如口味、包装规格);

(3)不合规后恢复机制:若样本结果不合规,后续批次须按《抽样条例》第 8 条连续抽取 3 个合规样本后,方可恢复免抽检待遇;

(4)风险触发条款:即使存在“合规历史”,如出现产品成分/工艺/制造商/生产地点变更、主管部门警告、召回通知或异常发现,检查人员仍可指示进行抽样;

(5)对执法人员裁量权保留作出指示。

分析提醒:

该安排意味着以色列膳食补充剂进口监管从“批批抽检”转向“风险分级+合规信用”模式。对具备稳定合规记录的进口商,可显著降低抽检频次、提升通关效率;但“产品系列”定义较宽,单一产品不合规将触发整系列连续三批加严检验,且成分、工艺、生产地等变更仍可重新触发抽检,信用豁免并非绝对安全。出口企业应重点建立完整合规档案,强化生产一致性管理,任何变更提前评估申报,并预留检测周期,避免因单次不合格导致整系列通关受阻。

详见://www.gov.il/he/pages/fcs-42231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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